安徽省人事局(国考都有哪些单位)
资讯
2023-11-14
69
1. 安徽省人事局,国考都有哪些单位?
我强烈感觉这个问题是凑热闹的,是不是就想看看哪些单位会招人?
可以这样说,只要是中央机关及中央直属机关的单位都有可能招人,以2020国考为例,中央党群机关的招考单位如下图所示:
是不是看起来有点向往,中央办公厅、人大、最高法、最高检、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全国政协、机关工委,事实上呢,普通人看看就行了,平均的报名比例大概是170:1,即使进面试了,也有单独的测试,没有两把刷子真的拿不下。当然了梦想还是要有的,说不定就考上了呢。
再往下看,中央国家行政机关里面网红部门就多了,
我们熟知的部委都在里面,比如说外交部,我看了一下总共招了149个人,大部分都是地区业务司,怼天怼地的华春莹莹姐就是从这里出来的,考上了就能去要签名。
这部分平均的报名比例大概是120:1,难度也是相当的高。
国考里面的大头是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这部分就比较多了,并且开始分省份了,主要有各地的海关、税务、审计署派驻机构、航空管理局、铁路局(公安局、监管局)、通信局、海事局、邮政管理局、能源局等等,太多了,主要是部委的派驻机构。
这部分平均的报名比例大概是47:1,2020国考总共计划招录24128人,这部分就占了20436人,这才是正常人要考的职位。
最后一部分是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这部分是参公单位比如证监会、银保监、气象局、水利局等的地方机构,这部分平均的报名比例大概是76:1,这里面的单位好的可以媲美部委,差的呢可能连直属单位都不如,但是说一下,专业比较偏的人可以在这里面找到惊喜。
回答完毕。
2. 安徽考中专代表什么?
中等专业学校简称中专,其招生列入国家统招计划,毕业由人事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开具的就业报到证(以前称派遣证),有整套人事干部档案手续。
在中等专业学校或一些高等学校里面设置的中专部就读至毕业的学生(称中专生)都属于中专学历。
学生在校主要学习中等专业知识,同时也进行文化课的学习。通常是在九年制义务教育结束后进行,与对应专业的高等学校(高等专科和本科)专业知识是承接、递进关系。
中专是我国专业教育的重要一部分,也是高级中等教育的一部分,每年为社会提供大量专业人才。
3. 郑州铁路局在职职工因病死亡后抚恤金有多少?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那么在实践中除去社保基金支付的这两项待遇,遗属又可否获取其他待遇,来源依据何在?各地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标准设置是否得当,有无统一标准执行的可行性?现做如下分析。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由来
企业职工遗属补助制度,指的是职工死亡后,由国家和社会对死亡者本人所需的丧葬费用和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最低生活需求,给予必要的物质援助的一种特殊社会救济制度,具体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和遗属定期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费)三种补助。
丧葬费是家属用于安葬死亡的职工、处理后事的必须费用。一般包括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花费。为此国家设立丧葬补助制度以减轻家庭殡葬负担。
而对于参保职工的离世,家属除去要为其办理殡葬外,还可能因为亲人的去世失去一个提供收入的来源,支柱,因此国家同时设立抚恤金制度,即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
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它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
比如在工伤死亡中,由社保支付的供养亲属定期待遇就叫抚恤金,而非因工死亡的,一般被称作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费,非因公死亡遗属抚恤金则是特指另一项一次性待遇。即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费由需要供养的遗属独享,而一次性抚恤待遇由亲属共享。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中提到的抚恤金正是这种一次性抚恤待遇项目。
实际上自19世纪50年代起我们国家就建立起了丧葬补助和抚恤待遇制度,最早见文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与《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并在随后不同阶段随时代变化而有更新。
曾经是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后来又改为企业支付的项目,而某些省份,统筹区,又改为部分项目由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到后来有地方改为统筹基金支付,而随着《社会保险法》的确认,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1年7月1日起重新在全国范围内明确了统一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可谓是参保人参保权利的延伸,也是对参保企业减负。
那么各地标准如何呢。具体可见下表:
省份
参保人死亡后直系亲属可享受待遇政策与项目
北京市
1. 丧葬补助费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规定,北京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为5000元,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2.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规定,“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其中“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北京市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如死亡职工有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两名,则一次性救济费为1720*9=15480元。
上海市
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自2006年7月1日起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6〕32号)规定,在上海,三项待遇均由社保基金承担,无需企业承担。《上海市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广州市
广州市严格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执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十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一个半月工资。自2011年7月1日起参保在职职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纳入社保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由单位承担。
深圳市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本细则实施后,国家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标准和享受条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陕西省
自2013年10月1日起,根据陕人社发〔2013〕65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按比例发放。如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20个月的90%;不满4年的,发给20个月的30%;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享受规定的丧葬费。其中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同时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具体标准为(参照陕人社发【2011】31号《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城镇户口:每人每月350元;农村户口:每人每月300元;参加与未参加统筹的均由企业发放。备注:2013年10月1日前陕西省无一次性抚恤金待遇之说。
青海省
2000年,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青海原来没有抚恤金规定。 根据青人社厅发〔2014〕101号的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青海省才建立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制度。抚恤金按退休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个月标准计发。2013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为2357元。凡2014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退休人员,将由社保一并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即抚恤金待遇限定于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死亡情况下,家属方可享有。
安徽省
皖人社秘〔2011〕297号
自2011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仍按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规定,领取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按月享受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河北省
冀人社字[2012]203号调整丧葬补助金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调整遗属抚恤金标准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从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历史文件冀劳险[1993]155号
湖南省
丧葬补助金=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4
抚恤金=死亡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抚恤金计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2011年死亡的为1153元∕月,2012年为1295∕月,2013年为1490元∕月。政策执行时间及对象2011年7月1日(含)以后死亡的企业在职职工和未退休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0号
重庆市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10号)规定,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 (二)抚恤金:按参保人员死亡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下同)支付一个月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15个月。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第五条 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供养的直系亲属,可根据其生活困难情况,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补助。生活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补助标准以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城镇的每人每月发给50%;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40%,供养直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增加10个百分点。 死者配偶如有固定收入(包括个人开业)的,其收入总额扣除本人必需的生活费和本人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均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后,所余部分应作为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不足的再按前款规定的标准补足。 发给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本人工资或纳入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发至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为止。生活补助由企业承担。
海南省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社会统筹基金账户支付其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数额发给。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2011年7月1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除按《条例》规定支付丧葬补助金外,还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前本人最后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0个月×累计缴费月数/18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20个月,最低不低于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60%×4个月。死亡前本人最后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其最后12个月缴费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累计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累计缴费工资总额除以累计缴费月数计算第三十八条 已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本人2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
通过以上对比可看出如下差异:
一、对于《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的待遇项目,各省级养老保险统筹区执行时间不一。
《社会保险法》实施日期是2011年7月1日,像笔者所在的广州市,在当年度内第一时间做出了调整,而像吉林、陕西、青海等省份行政出台政策过于滞后,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两三年后才明确细则,标准。所以相对来讲,沿海省份制度调整较快,内陆省份制度调整较慢。社保行政效率的高低也就此可见一斑。
二、全国各地的待遇标准差别较大,科学性与合理性值得考量。
观察列举的各省份项目对照可知,如丧葬补助金,在广东力推殡葬改革,很多原自费项目纳入为免费的前提下,广东省内参保职工死亡的,丧葬费补助金每年仍随着社平工资的上调而上调,以广州市为例,2014社保年度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是5808的三倍,即17424元,而目前为6187的三倍,即18561元,吉林省最近几年保持定额1200元,陕西省则保持定额3500元。
再比如一次性抚恤金,陕西,吉林等省份将待遇标准与缴费年限长短进行了关联,缴费年限长的相应得到一次性抚恤金较多,上海的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还与供养人数进行了关联,而广东却没有对这两个因子进行考量。
再看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费,广东为一次性待遇,上海、陕西等地则为按月发放。笔者网上检索了下,发现在各地社保官网或各地政务热线留言,关于死亡待遇的信访问题也有不少,通常都是质问为什么其他省份有的待遇,本省没有,或者为什么待遇标准相差过大。
三、部分省份的丧葬补助金标准过低,与司法解释中的民事赔偿规定差别太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丧葬费。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那么像陕西、吉林等地,社保赔付的与第三方赔付的标准相差太大。作为有着强大给付能力的社保基金都比不上个体的支付责任重,很显然是说不过去的。
四、第三方赔偿与社保补贴可否双赔的问题?各地处理方式不同。
以陕西省为例,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但大部分省份无此规定。
五、在职的,退休的,是否都应享有,标准是否应该统一。
如青海省,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也只是将已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待遇做了明确病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未将在职人员死亡待遇纳入范围,再比如广东省,在职死亡抚恤金标准为6个月市社平,退休死亡则为3个月市社平,标准比在职的稍低,笔者认为是考虑到了家属死亡年龄问题对家属的精神抚慰差别不同,保持一定差别标准是应该的。
六、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取消,还是继续留存,各地观点不一致。
以河南省为例,该地认为《社会保险法》明确了两个项目,那就否认了另一个项目的存在,因此在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4号)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项目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我省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的遗属生活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起予以取消。
《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发放的遗属生活补助费暂时予以保留,继续由原支付渠道按月发放,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再进行清理和规范”。而在广东省,则依旧保留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次性待遇,仍由单位支付。
在各地通知中大多会提到“在国家没有具体政策出台前,暂定XX如下方案”,可见各地亟需上层统一明确界定。
4. 地方劳动局成立于什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是原国务院组成部门,为1982年将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国家编制委员会合并而成。1988年,因另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随后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地区相继成里地方劳动局。
5. 安徽寿县张新群现任什么职务?
你问的张新群在寿县的职务。这要看他是什么身份?
他是男是女,是公务员还是工人?
如果是公务员,股级干部应该是县劳动人事局管辖,如是副科级以上应该是县委组织部管辖,如果是工人身份,属所在企业(公司)管辖。你可根据实际情况去询问了解。
6. 烟草局都考什么?
安徽中公国企招聘网|安徽国企招聘考试微信公众号陪你备战国企招聘考试,关注我们获取第一手动态资讯,备考资讯不错过。
大家一说到“铁饭碗”第一时间想到的肯定是公务员,但是说到“金饭碗”你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哪家单位呢?没错,很多人想到的肯定是中国烟草!
虽然潜心做事、低调做人一直以来都是中国烟草公司的行为准则,烟草公司作为国家纳税支柱产业,在世界500强中还是保持低调。但是不得不说,烟草公司绝对是大家心中的金饭碗,可说是相当热门!
总的来说:看地区,看部门,看岗位。
(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但是!话说回来!这只是对外显示的工资,工资部分都这么高?如果再加上其他的各种奖金,约等于半年工资的年终奖,甚至是上年度本地区平均工资三倍的社保基数,1000+的公积金!而且每年都在调整上升的工资。
每年招聘旺季,也都会有小伙伴问小编“烟草这么好,这么多人争着报考,我们非子弟还有机会吗?”这个问题问得好,烟草每年报名人数可想而知,但是从往年来看,即使是子弟,还是要通过自己的努力过了笔试才行(因为往年的确存在没上岸子弟的情况)!随着国企考试的公开透明化,虽然不排除这样的情况,但是总体上机会还是很平等的!什么都不要想,考到高分数才是王道!再说了,哪有那么多正好应届正好专业合适的子弟啊~
烟草是国有企业,在很多人心目中是“吃不饱,饿不死,走了觉得可惜,不走浪费一生”。也有人说是躺着挣钱的“垄断”行业!
小编仅借本文给大家做个参考,具体如何还是需要自己出判断,毕竟这可是个“人生大事”!
7. 工人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工人转干后,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能否按干部身份退休?实际上,这种现象主要存在于女职工身上。因为女工人50岁退休,女干部55岁退休。关于干部身份的界定,主要取决于以下2个因素:一是转干档案材料是否齐全;二是转干年限是否符合要求。下面结合问题,做具体分析,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干部身份退休?干部身份,主要存在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民营企业很少会提及干部身份。
(一)机关事业单位
1. 机关事业单位的岗位主要分为:管理岗位、技术岗位、工勤岗位。过去通常把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的人员,界定为干部身份;把工勤岗位人员,界定为工人身份。
2.自从职务职级套改以后,基本上打破了管理、技术、工勤岗位的局限性。三类岗位工作的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横向或纵向的调整。比如:工勤人员,可以横向调动到管理或者技术岗位。
(二)国有企业
1. 国有企业的岗位主要分为:管理岗位、技术岗位、技能岗位。过去通常把从事一般管理和技术岗位的人员,界定为干部身份;把技能岗位人员,界定为工人身份。
2. 随着国有企业去行政化,逐渐淡化了干部身份的概念。一般统称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能人员。
一般来说,按照干部身份退休,要比工人身份退休晚5年。干部身份主要是指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的人员,工人身份主要是指工勤人员和技能人员。
二、为什么干部身份退休晚,工人身份退休早?关于干部身份界定,涉及的群体以女职工为主。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岁,女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岁。
虽然42年过去了,关于女性退休年龄的政策,一直延续1978年的政策。1978年正值改革开放初期,当时的女工人从事的主要是一线体力劳动,对身体损耗比较大;女干部从事的主要是二线管理和技术工作,相对来说对身体的损耗略小。因此,女工人相对女干部,早退休5年。
三、工人转干后,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能否按干部身份退休?1.转干档案材料是否齐全。一般来说,工人转干需要经本单位群众评议和组织人事部门考核,确实具备转干条件的,应填写《转干审批表》,并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后,办理转干手续。在有管理业务或技术职称岗位上的“以工代干”人员,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业、技术考试,取得业务技术职称后,方可转为干部。如果人事档案中没有《转干审批表》、《转正定级表》、《专业技术职称呈报表》等原始档案材料,不能按干部身份认定。
2.转干年限是否符合要求。一般来说,45至50岁之间的女干部,解聘后到生产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且一直未恢复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工人身份退休;45岁以下的女工人改作管理或技术岗位工作的,在管理或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可以按干部身份退休;50岁以上的女干部,被解聘当工人的,原则上仍按干部身份退休,但被解聘后在工人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的,本人可申请按工人身份退休;女干部失业后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或失业2年后未再就业以及再就业后未再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工作,可以按工人身份退休。
写在最后:1.过去由于缺乏正常的吸收录用干部制度,很多国营企业因干部不足,选调了一批工人从事干部岗位的工作,未办提干手续, 从而出现了以工代干。后来,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缺乏干部,也陆续采用了以工代干人员。
2.以工代干人员大部分年富力强,有的已担任领导职务,有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成了生产管理和党政工作的骨干;但也有一部分人不符合干部条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大批以工代干人员的出现,给干部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少问题。长期下去,就造成了“工不工”、“干不干”的现象。
3.工人转干,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转干的人事档案材料要齐全,转干后从事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年限一般不应少于5年,方可按照干部身份退休。如果转干材料不齐全,或者转干后的工作年限不足,只能按照工人身份退休。
很多女工人,本可以按照工人身份50岁办理退休。但是下岗以后,按照国家规定女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为55岁。对此,你怎么看?
关于养老金计算和社保缴费等有关问题,欢迎留言!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问答,感谢您的阅读!
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别忘了评论、转发、点赞、收藏呦!
我是【人事通】 ,你身边的人事小助手。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视频等数据系网络收集,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邮箱:ynstorm@foxmail.com 谢谢支持!
1. 安徽省人事局,国考都有哪些单位?
我强烈感觉这个问题是凑热闹的,是不是就想看看哪些单位会招人?
可以这样说,只要是中央机关及中央直属机关的单位都有可能招人,以2020国考为例,中央党群机关的招考单位如下图所示:
是不是看起来有点向往,中央办公厅、人大、最高法、最高检、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全国政协、机关工委,事实上呢,普通人看看就行了,平均的报名比例大概是170:1,即使进面试了,也有单独的测试,没有两把刷子真的拿不下。当然了梦想还是要有的,说不定就考上了呢。
再往下看,中央国家行政机关里面网红部门就多了,
我们熟知的部委都在里面,比如说外交部,我看了一下总共招了149个人,大部分都是地区业务司,怼天怼地的华春莹莹姐就是从这里出来的,考上了就能去要签名。
这部分平均的报名比例大概是120:1,难度也是相当的高。
国考里面的大头是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这部分就比较多了,并且开始分省份了,主要有各地的海关、税务、审计署派驻机构、航空管理局、铁路局(公安局、监管局)、通信局、海事局、邮政管理局、能源局等等,太多了,主要是部委的派驻机构。
这部分平均的报名比例大概是47:1,2020国考总共计划招录24128人,这部分就占了20436人,这才是正常人要考的职位。
最后一部分是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这部分是参公单位比如证监会、银保监、气象局、水利局等的地方机构,这部分平均的报名比例大概是76:1,这里面的单位好的可以媲美部委,差的呢可能连直属单位都不如,但是说一下,专业比较偏的人可以在这里面找到惊喜。
回答完毕。
2. 安徽考中专代表什么?
中等专业学校简称中专,其招生列入国家统招计划,毕业由人事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开具的就业报到证(以前称派遣证),有整套人事干部档案手续。
在中等专业学校或一些高等学校里面设置的中专部就读至毕业的学生(称中专生)都属于中专学历。
学生在校主要学习中等专业知识,同时也进行文化课的学习。通常是在九年制义务教育结束后进行,与对应专业的高等学校(高等专科和本科)专业知识是承接、递进关系。
中专是我国专业教育的重要一部分,也是高级中等教育的一部分,每年为社会提供大量专业人才。
3. 郑州铁路局在职职工因病死亡后抚恤金有多少?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那么在实践中除去社保基金支付的这两项待遇,遗属又可否获取其他待遇,来源依据何在?各地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标准设置是否得当,有无统一标准执行的可行性?现做如下分析。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由来
企业职工遗属补助制度,指的是职工死亡后,由国家和社会对死亡者本人所需的丧葬费用和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最低生活需求,给予必要的物质援助的一种特殊社会救济制度,具体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和遗属定期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费)三种补助。
丧葬费是家属用于安葬死亡的职工、处理后事的必须费用。一般包括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花费。为此国家设立丧葬补助制度以减轻家庭殡葬负担。
而对于参保职工的离世,家属除去要为其办理殡葬外,还可能因为亲人的去世失去一个提供收入的来源,支柱,因此国家同时设立抚恤金制度,即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
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它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
比如在工伤死亡中,由社保支付的供养亲属定期待遇就叫抚恤金,而非因工死亡的,一般被称作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费,非因公死亡遗属抚恤金则是特指另一项一次性待遇。即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费由需要供养的遗属独享,而一次性抚恤待遇由亲属共享。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中提到的抚恤金正是这种一次性抚恤待遇项目。
实际上自19世纪50年代起我们国家就建立起了丧葬补助和抚恤待遇制度,最早见文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与《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并在随后不同阶段随时代变化而有更新。
曾经是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后来又改为企业支付的项目,而某些省份,统筹区,又改为部分项目由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到后来有地方改为统筹基金支付,而随着《社会保险法》的确认,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1年7月1日起重新在全国范围内明确了统一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可谓是参保人参保权利的延伸,也是对参保企业减负。
那么各地标准如何呢。具体可见下表:
省份
参保人死亡后直系亲属可享受待遇政策与项目
北京市
1. 丧葬补助费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规定,北京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为5000元,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2.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规定,“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其中“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北京市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如死亡职工有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两名,则一次性救济费为1720*9=15480元。
上海市
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自2006年7月1日起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6〕32号)规定,在上海,三项待遇均由社保基金承担,无需企业承担。《上海市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广州市
广州市严格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执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十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一个半月工资。自2011年7月1日起参保在职职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纳入社保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由单位承担。
深圳市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本细则实施后,国家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标准和享受条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陕西省
自2013年10月1日起,根据陕人社发〔2013〕65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按比例发放。如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20个月的90%;不满4年的,发给20个月的30%;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享受规定的丧葬费。其中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同时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具体标准为(参照陕人社发【2011】31号《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城镇户口:每人每月350元;农村户口:每人每月300元;参加与未参加统筹的均由企业发放。备注:2013年10月1日前陕西省无一次性抚恤金待遇之说。
青海省
2000年,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青海原来没有抚恤金规定。 根据青人社厅发〔2014〕101号的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青海省才建立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制度。抚恤金按退休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个月标准计发。2013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为2357元。凡2014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退休人员,将由社保一并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即抚恤金待遇限定于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死亡情况下,家属方可享有。
安徽省
皖人社秘〔2011〕297号
自2011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仍按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规定,领取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按月享受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河北省
冀人社字[2012]203号调整丧葬补助金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调整遗属抚恤金标准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从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历史文件冀劳险[1993]155号
湖南省
丧葬补助金=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4
抚恤金=死亡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抚恤金计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2011年死亡的为1153元∕月,2012年为1295∕月,2013年为1490元∕月。政策执行时间及对象2011年7月1日(含)以后死亡的企业在职职工和未退休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0号
重庆市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10号)规定,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 (二)抚恤金:按参保人员死亡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下同)支付一个月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15个月。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第五条 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供养的直系亲属,可根据其生活困难情况,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补助。生活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补助标准以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城镇的每人每月发给50%;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40%,供养直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增加10个百分点。 死者配偶如有固定收入(包括个人开业)的,其收入总额扣除本人必需的生活费和本人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均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后,所余部分应作为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不足的再按前款规定的标准补足。 发给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本人工资或纳入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发至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为止。生活补助由企业承担。
海南省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社会统筹基金账户支付其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数额发给。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2011年7月1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除按《条例》规定支付丧葬补助金外,还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前本人最后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0个月×累计缴费月数/18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20个月,最低不低于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60%×4个月。死亡前本人最后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其最后12个月缴费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累计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累计缴费工资总额除以累计缴费月数计算第三十八条 已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本人2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
通过以上对比可看出如下差异:
一、对于《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的待遇项目,各省级养老保险统筹区执行时间不一。
《社会保险法》实施日期是2011年7月1日,像笔者所在的广州市,在当年度内第一时间做出了调整,而像吉林、陕西、青海等省份行政出台政策过于滞后,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两三年后才明确细则,标准。所以相对来讲,沿海省份制度调整较快,内陆省份制度调整较慢。社保行政效率的高低也就此可见一斑。
二、全国各地的待遇标准差别较大,科学性与合理性值得考量。
观察列举的各省份项目对照可知,如丧葬补助金,在广东力推殡葬改革,很多原自费项目纳入为免费的前提下,广东省内参保职工死亡的,丧葬费补助金每年仍随着社平工资的上调而上调,以广州市为例,2014社保年度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是5808的三倍,即17424元,而目前为6187的三倍,即18561元,吉林省最近几年保持定额1200元,陕西省则保持定额3500元。
再比如一次性抚恤金,陕西,吉林等省份将待遇标准与缴费年限长短进行了关联,缴费年限长的相应得到一次性抚恤金较多,上海的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还与供养人数进行了关联,而广东却没有对这两个因子进行考量。
再看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费,广东为一次性待遇,上海、陕西等地则为按月发放。笔者网上检索了下,发现在各地社保官网或各地政务热线留言,关于死亡待遇的信访问题也有不少,通常都是质问为什么其他省份有的待遇,本省没有,或者为什么待遇标准相差过大。
三、部分省份的丧葬补助金标准过低,与司法解释中的民事赔偿规定差别太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丧葬费。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那么像陕西、吉林等地,社保赔付的与第三方赔付的标准相差太大。作为有着强大给付能力的社保基金都比不上个体的支付责任重,很显然是说不过去的。
四、第三方赔偿与社保补贴可否双赔的问题?各地处理方式不同。
以陕西省为例,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但大部分省份无此规定。
五、在职的,退休的,是否都应享有,标准是否应该统一。
如青海省,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也只是将已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待遇做了明确病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未将在职人员死亡待遇纳入范围,再比如广东省,在职死亡抚恤金标准为6个月市社平,退休死亡则为3个月市社平,标准比在职的稍低,笔者认为是考虑到了家属死亡年龄问题对家属的精神抚慰差别不同,保持一定差别标准是应该的。
六、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取消,还是继续留存,各地观点不一致。
以河南省为例,该地认为《社会保险法》明确了两个项目,那就否认了另一个项目的存在,因此在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4号)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项目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我省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的遗属生活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起予以取消。
《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发放的遗属生活补助费暂时予以保留,继续由原支付渠道按月发放,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再进行清理和规范”。而在广东省,则依旧保留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次性待遇,仍由单位支付。
在各地通知中大多会提到“在国家没有具体政策出台前,暂定XX如下方案”,可见各地亟需上层统一明确界定。
4. 地方劳动局成立于什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是原国务院组成部门,为1982年将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国家编制委员会合并而成。1988年,因另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随后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地区相继成里地方劳动局。
5. 安徽寿县张新群现任什么职务?
你问的张新群在寿县的职务。这要看他是什么身份?
他是男是女,是公务员还是工人?
如果是公务员,股级干部应该是县劳动人事局管辖,如是副科级以上应该是县委组织部管辖,如果是工人身份,属所在企业(公司)管辖。你可根据实际情况去询问了解。
6. 烟草局都考什么?
安徽中公国企招聘网|安徽国企招聘考试微信公众号陪你备战国企招聘考试,关注我们获取第一手动态资讯,备考资讯不错过。
大家一说到“铁饭碗”第一时间想到的肯定是公务员,但是说到“金饭碗”你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哪家单位呢?没错,很多人想到的肯定是中国烟草!
虽然潜心做事、低调做人一直以来都是中国烟草公司的行为准则,烟草公司作为国家纳税支柱产业,在世界500强中还是保持低调。但是不得不说,烟草公司绝对是大家心中的金饭碗,可说是相当热门!
总的来说:看地区,看部门,看岗位。
(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但是!话说回来!这只是对外显示的工资,工资部分都这么高?如果再加上其他的各种奖金,约等于半年工资的年终奖,甚至是上年度本地区平均工资三倍的社保基数,1000+的公积金!而且每年都在调整上升的工资。
每年招聘旺季,也都会有小伙伴问小编“烟草这么好,这么多人争着报考,我们非子弟还有机会吗?”这个问题问得好,烟草每年报名人数可想而知,但是从往年来看,即使是子弟,还是要通过自己的努力过了笔试才行(因为往年的确存在没上岸子弟的情况)!随着国企考试的公开透明化,虽然不排除这样的情况,但是总体上机会还是很平等的!什么都不要想,考到高分数才是王道!再说了,哪有那么多正好应届正好专业合适的子弟啊~
烟草是国有企业,在很多人心目中是“吃不饱,饿不死,走了觉得可惜,不走浪费一生”。也有人说是躺着挣钱的“垄断”行业!
小编仅借本文给大家做个参考,具体如何还是需要自己出判断,毕竟这可是个“人生大事”!
7. 工人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工人转干后,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能否按干部身份退休?实际上,这种现象主要存在于女职工身上。因为女工人50岁退休,女干部55岁退休。关于干部身份的界定,主要取决于以下2个因素:一是转干档案材料是否齐全;二是转干年限是否符合要求。下面结合问题,做具体分析,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干部身份退休?干部身份,主要存在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民营企业很少会提及干部身份。
(一)机关事业单位
1. 机关事业单位的岗位主要分为:管理岗位、技术岗位、工勤岗位。过去通常把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的人员,界定为干部身份;把工勤岗位人员,界定为工人身份。
2.自从职务职级套改以后,基本上打破了管理、技术、工勤岗位的局限性。三类岗位工作的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横向或纵向的调整。比如:工勤人员,可以横向调动到管理或者技术岗位。
(二)国有企业
1. 国有企业的岗位主要分为:管理岗位、技术岗位、技能岗位。过去通常把从事一般管理和技术岗位的人员,界定为干部身份;把技能岗位人员,界定为工人身份。
2. 随着国有企业去行政化,逐渐淡化了干部身份的概念。一般统称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能人员。
一般来说,按照干部身份退休,要比工人身份退休晚5年。干部身份主要是指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的人员,工人身份主要是指工勤人员和技能人员。
二、为什么干部身份退休晚,工人身份退休早?关于干部身份界定,涉及的群体以女职工为主。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岁,女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岁。
虽然42年过去了,关于女性退休年龄的政策,一直延续1978年的政策。1978年正值改革开放初期,当时的女工人从事的主要是一线体力劳动,对身体损耗比较大;女干部从事的主要是二线管理和技术工作,相对来说对身体的损耗略小。因此,女工人相对女干部,早退休5年。
三、工人转干后,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能否按干部身份退休?1.转干档案材料是否齐全。一般来说,工人转干需要经本单位群众评议和组织人事部门考核,确实具备转干条件的,应填写《转干审批表》,并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后,办理转干手续。在有管理业务或技术职称岗位上的“以工代干”人员,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业、技术考试,取得业务技术职称后,方可转为干部。如果人事档案中没有《转干审批表》、《转正定级表》、《专业技术职称呈报表》等原始档案材料,不能按干部身份认定。
2.转干年限是否符合要求。一般来说,45至50岁之间的女干部,解聘后到生产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且一直未恢复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工人身份退休;45岁以下的女工人改作管理或技术岗位工作的,在管理或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可以按干部身份退休;50岁以上的女干部,被解聘当工人的,原则上仍按干部身份退休,但被解聘后在工人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的,本人可申请按工人身份退休;女干部失业后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或失业2年后未再就业以及再就业后未再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工作,可以按工人身份退休。
写在最后:1.过去由于缺乏正常的吸收录用干部制度,很多国营企业因干部不足,选调了一批工人从事干部岗位的工作,未办提干手续, 从而出现了以工代干。后来,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缺乏干部,也陆续采用了以工代干人员。
2.以工代干人员大部分年富力强,有的已担任领导职务,有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成了生产管理和党政工作的骨干;但也有一部分人不符合干部条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大批以工代干人员的出现,给干部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少问题。长期下去,就造成了“工不工”、“干不干”的现象。
3.工人转干,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转干的人事档案材料要齐全,转干后从事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年限一般不应少于5年,方可按照干部身份退休。如果转干材料不齐全,或者转干后的工作年限不足,只能按照工人身份退休。
很多女工人,本可以按照工人身份50岁办理退休。但是下岗以后,按照国家规定女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为55岁。对此,你怎么看?
关于养老金计算和社保缴费等有关问题,欢迎留言!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问答,感谢您的阅读!
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别忘了评论、转发、点赞、收藏呦!
我是【人事通】 ,你身边的人事小助手。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视频等数据系网络收集,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邮箱:ynstorm@foxmail.com 谢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