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直机关工委(1926年召开的重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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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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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直机关工委,1926年召开的重要会议?
一、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1926年1月1日至20日在广州召开了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决议,继续执行孙中山遗嘱和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会议谴责国民党右派的反革命活动,给西山会议几个顽固分子以开除、警告的纪律处分。会议还通过由共产党人提出的联络世界各被压迫民族、开展工农运动等决议案。
二、森英惠出生1926年1月8日,巴黎高级时装设计师森英惠生于日本岛根县鹿足郡六日市村。森英惠坚持女装的面料一定要质地优良,森英惠拥有其品牌的日装、晚装和高级成衣系列,同时她还客串为歌剧、电影设计服装。
三、中国生理学会成立1926年2月27日,中国生理学会在北京成立。中国生理学会是由当时北京协和医学院生理学系任主任林可胜教授发起创建的,作为发起会员的有吴宪等17名中国的和外籍的学者。学会成立后即积极开展学术活动,为推动中国生理科学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四、天津发生“大沽口事件”1926年3月7日,日本军舰在天津大沽口炮轰驻防此地的中国国民军部队,蓄意挑起了践踏中国主权的“大沽口事件”。
五、三·一八惨案1926年3月12日,冯玉祥的国民军与奉系军阀作战期间,日本军舰掩护奉军军舰驶进天津大沽口,炮击国民军,守军死伤十余名。国民军坚决还击,将日舰驱逐出大沽口。日本竟联合英美等八国于16日向段祺瑞政府发出最后通牒,提出撤除大沽口国防设施的无理要求。
2. 机关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2、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5、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扩展资料党的组织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部分构成,是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党的中央组织,即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书记处;由中央委员会决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党的地方组织是指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以及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还包括经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它是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而建立起来的,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3. 中国有哪些未破解的悬案?
许可馨事件。
4. 解放军的纵队建制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解放军历史中(从红军时期开始计算)使用纵队这一称号,最早是在1927年南昌起义之后就已经出现了,当时参加了南昌起义的一部分人员在江西省崇义地区,就被改编成纵队。
当然,这个时期纵队的概念并不是解放战争时期那些威名赫赫的军一级的纵队。
这一时期一直到抗日战争时期,红军、八路军,包括一些地方抗日游击队,都有纵队的存在,比如东江纵队、琼崖纵队等等都很出名。
之所以在解放战争时期采用纵队的编制,而不是用通用的军的建制,是为了更好的作战的需要。
一是便于隐藏自身实力,迷惑敌人。国民党军队在解放战争时期采用的就是军的建制,作为国际上通行的部队建制,一个军有几个师、几个旅、几个团都是较为固定的,有多少人都是有着固定的限制的,有多少武器也是有规定的。
所以,对于八路军而言,国民党军队几乎是把他们的家底毫无保留的展现了出来:总数有多少,分配到各地的军队又有多少,战斗力怎么样等等,几乎没有什么秘密可言。
反之,解放军采用纵队的建制,在一开始的时候,敌人就没有办法用常用的军的人数、武器等来推测解放军的人数。
因为纵队本就不是一个常用的、规范的建制,人数可多可少、武器可好可差,敌人根本就不知道解放军的实力。
在解放军攻打开封、刘邓大军千里跃进大别山等等战斗中,敌人压根就不知道解放军这些纵队有多少人,对他们的排兵布阵造成了很大麻烦。
二是可以随着斗争的需要灵活调整作战部队的人数,野战能力更强。各个纵队刚成立的时候,人数普遍不多,有的只有普通师的人数;如华中野战军组建时有四个纵队,每个纵队只有1万人左右,西北野战兵团组建时,共有两个纵队,每个纵队也只有1.1万人。
随着解放战争的时候,解放军各个纵队的人数也在上升,逐渐从每个纵队1万人增长到2.5万人、3万人。
比较特殊的是东北野战军,东野人数是出了名了,东野随便一个纵队人数都在4到5万人之间,个别的甚至达到了6万人以上,这就远远超过了国民党一个军的人数。
到了1948年左右的时候,解放军普通一个纵队的人数和武器基本上强于国民党军队一般的军和整编师,而比王牌军和整编师差,一个纵队打敌人普通两个师没有问题。
1948年秋季,解放军进行整编,纵队统一改编为军,也就是现在的集团军的前身,纵队完成了历史使命。
纵队又一个特点,就是中央军委并没有统一进行编号,而是各大野战军内部自己编号,所以东野、华野、西北野战军等等都有各自的1、2、3、4、5、6等等纵队。
规律就是,在各个野战军中的纵队中,一般1、2、3、4纵都是战斗力强的老部队,特别是4纵,在各个野战军都是一等一的主力。
7、8、9纵就稍弱一些,10以上又弱一些。
当然,这里的强弱只是各大野战军内部实力的对比,但不管怎么样,都比国民党军队中的军或者师强。
随便举几个例子,担任过纵队司令的都是解放军中的赫赫有名的人物。1、西北野战军第一纵队司令员张宗逊,延安保卫战中,面对人数、武器数倍于自己的敌人,硬是与敌人激战七天七夜不退,保卫了中央顺利撤退。
1955年被授予开国上将。
2、中原野战军第三纵队司令员陈锡联,被称为“老虎纵队”,曾全歼了国军第八十八师师部及第六十二旅、围歼国民党王牌军队黄维兵团。
1955年被授予开国上将,还曾主持过中央军委工作。
3、中原野战军第四纵队司令员陈庚,全歼了号称“天下第一旅”的国民党军整编第一旅,是全军歼敌最多的部队之一。
1955年被授予开国大将。
4、中原野战军第六纵队司令员王近山,《亮剑》中李云龙的原型。
5、华东野战军第一纵队司令员叶飞,孟良崮战役中,同时面对国民党两大王牌师二十五师、七十四师,丝毫不落下风。
6、华东野战军第四纵队司令员陶勇,炮击并重创挑衅的英国远东舰队。
7、华东野战军第六纵队司令员王必成,人称“王老虎”,孟良崮战役中,最先登上孟良崮峰顶的部队,摧毁了七十四师总部。
8、华东野战军第九纵队司令员许世友,活捉王耀武、第一个打进上海。
9、东北野战军第二纵队司令员刘震,5小时消灭敌人一个师。
10、东北野战军第三纵队司令员韩先楚,被对手称为“旋风纵队”,歼灭了国民党五大主力中的两个:国民党新一军、新六军。
5. 市教育工委是什么机构?
是党在地方行政机关中的政治工作部门,类似于军队中各级机关里的政治部(处)的作用。
教育工委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本市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市委的指示、决定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2、负责对本市教育改革发展、教育系统党的建设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在职权范围内对有关问题做出决定。
3、负责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本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民办教育党的建设工作。
4、负责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党的理论宣传、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本市教育系统新闻宣传工作。
5、负责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战线与群众工作。
6、统筹管理本市教育系统的人才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协助市委负责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协助中央及有关部委负责双管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本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所属处级单位领导班子建设。
7、负责北京地区教育系统维护安全稳定工作,综合协调处理不安定事端、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8、指导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保密工作。
9、指导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和直属直管单位离退休工作。
10、承办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6. 中央610办是干什么的?
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是610。
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中共中央委员会、国务院综合协调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工作的机构,又称“中央610办公室”。
为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常设的办事机构,与政法委员会合署办公。该防处邪办机构属于组织、领导、协调机构,不代替有关执行部门的职能。
7. 涉密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它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它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它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它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举办会议或者其它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它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它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第四十六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四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它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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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直机关工委,1926年召开的重要会议?
一、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1926年1月1日至20日在广州召开了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决议,继续执行孙中山遗嘱和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会议谴责国民党右派的反革命活动,给西山会议几个顽固分子以开除、警告的纪律处分。会议还通过由共产党人提出的联络世界各被压迫民族、开展工农运动等决议案。
二、森英惠出生1926年1月8日,巴黎高级时装设计师森英惠生于日本岛根县鹿足郡六日市村。森英惠坚持女装的面料一定要质地优良,森英惠拥有其品牌的日装、晚装和高级成衣系列,同时她还客串为歌剧、电影设计服装。
三、中国生理学会成立1926年2月27日,中国生理学会在北京成立。中国生理学会是由当时北京协和医学院生理学系任主任林可胜教授发起创建的,作为发起会员的有吴宪等17名中国的和外籍的学者。学会成立后即积极开展学术活动,为推动中国生理科学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四、天津发生“大沽口事件”1926年3月7日,日本军舰在天津大沽口炮轰驻防此地的中国国民军部队,蓄意挑起了践踏中国主权的“大沽口事件”。
五、三·一八惨案1926年3月12日,冯玉祥的国民军与奉系军阀作战期间,日本军舰掩护奉军军舰驶进天津大沽口,炮击国民军,守军死伤十余名。国民军坚决还击,将日舰驱逐出大沽口。日本竟联合英美等八国于16日向段祺瑞政府发出最后通牒,提出撤除大沽口国防设施的无理要求。
2. 机关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2、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5、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扩展资料党的组织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部分构成,是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党的中央组织,即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书记处;由中央委员会决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党的地方组织是指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以及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还包括经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它是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而建立起来的,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3. 中国有哪些未破解的悬案?
许可馨事件。
4. 解放军的纵队建制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解放军历史中(从红军时期开始计算)使用纵队这一称号,最早是在1927年南昌起义之后就已经出现了,当时参加了南昌起义的一部分人员在江西省崇义地区,就被改编成纵队。
当然,这个时期纵队的概念并不是解放战争时期那些威名赫赫的军一级的纵队。
这一时期一直到抗日战争时期,红军、八路军,包括一些地方抗日游击队,都有纵队的存在,比如东江纵队、琼崖纵队等等都很出名。
之所以在解放战争时期采用纵队的编制,而不是用通用的军的建制,是为了更好的作战的需要。
一是便于隐藏自身实力,迷惑敌人。国民党军队在解放战争时期采用的就是军的建制,作为国际上通行的部队建制,一个军有几个师、几个旅、几个团都是较为固定的,有多少人都是有着固定的限制的,有多少武器也是有规定的。
所以,对于八路军而言,国民党军队几乎是把他们的家底毫无保留的展现了出来:总数有多少,分配到各地的军队又有多少,战斗力怎么样等等,几乎没有什么秘密可言。
反之,解放军采用纵队的建制,在一开始的时候,敌人就没有办法用常用的军的人数、武器等来推测解放军的人数。
因为纵队本就不是一个常用的、规范的建制,人数可多可少、武器可好可差,敌人根本就不知道解放军的实力。
在解放军攻打开封、刘邓大军千里跃进大别山等等战斗中,敌人压根就不知道解放军这些纵队有多少人,对他们的排兵布阵造成了很大麻烦。
二是可以随着斗争的需要灵活调整作战部队的人数,野战能力更强。各个纵队刚成立的时候,人数普遍不多,有的只有普通师的人数;如华中野战军组建时有四个纵队,每个纵队只有1万人左右,西北野战兵团组建时,共有两个纵队,每个纵队也只有1.1万人。
随着解放战争的时候,解放军各个纵队的人数也在上升,逐渐从每个纵队1万人增长到2.5万人、3万人。
比较特殊的是东北野战军,东野人数是出了名了,东野随便一个纵队人数都在4到5万人之间,个别的甚至达到了6万人以上,这就远远超过了国民党一个军的人数。
到了1948年左右的时候,解放军普通一个纵队的人数和武器基本上强于国民党军队一般的军和整编师,而比王牌军和整编师差,一个纵队打敌人普通两个师没有问题。
1948年秋季,解放军进行整编,纵队统一改编为军,也就是现在的集团军的前身,纵队完成了历史使命。
纵队又一个特点,就是中央军委并没有统一进行编号,而是各大野战军内部自己编号,所以东野、华野、西北野战军等等都有各自的1、2、3、4、5、6等等纵队。
规律就是,在各个野战军中的纵队中,一般1、2、3、4纵都是战斗力强的老部队,特别是4纵,在各个野战军都是一等一的主力。
7、8、9纵就稍弱一些,10以上又弱一些。
当然,这里的强弱只是各大野战军内部实力的对比,但不管怎么样,都比国民党军队中的军或者师强。
随便举几个例子,担任过纵队司令的都是解放军中的赫赫有名的人物。1、西北野战军第一纵队司令员张宗逊,延安保卫战中,面对人数、武器数倍于自己的敌人,硬是与敌人激战七天七夜不退,保卫了中央顺利撤退。
1955年被授予开国上将。
2、中原野战军第三纵队司令员陈锡联,被称为“老虎纵队”,曾全歼了国军第八十八师师部及第六十二旅、围歼国民党王牌军队黄维兵团。
1955年被授予开国上将,还曾主持过中央军委工作。
3、中原野战军第四纵队司令员陈庚,全歼了号称“天下第一旅”的国民党军整编第一旅,是全军歼敌最多的部队之一。
1955年被授予开国大将。
4、中原野战军第六纵队司令员王近山,《亮剑》中李云龙的原型。
5、华东野战军第一纵队司令员叶飞,孟良崮战役中,同时面对国民党两大王牌师二十五师、七十四师,丝毫不落下风。
6、华东野战军第四纵队司令员陶勇,炮击并重创挑衅的英国远东舰队。
7、华东野战军第六纵队司令员王必成,人称“王老虎”,孟良崮战役中,最先登上孟良崮峰顶的部队,摧毁了七十四师总部。
8、华东野战军第九纵队司令员许世友,活捉王耀武、第一个打进上海。
9、东北野战军第二纵队司令员刘震,5小时消灭敌人一个师。
10、东北野战军第三纵队司令员韩先楚,被对手称为“旋风纵队”,歼灭了国民党五大主力中的两个:国民党新一军、新六军。
5. 市教育工委是什么机构?
是党在地方行政机关中的政治工作部门,类似于军队中各级机关里的政治部(处)的作用。
教育工委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本市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市委的指示、决定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2、负责对本市教育改革发展、教育系统党的建设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在职权范围内对有关问题做出决定。
3、负责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本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民办教育党的建设工作。
4、负责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党的理论宣传、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本市教育系统新闻宣传工作。
5、负责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战线与群众工作。
6、统筹管理本市教育系统的人才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协助市委负责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协助中央及有关部委负责双管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本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所属处级单位领导班子建设。
7、负责北京地区教育系统维护安全稳定工作,综合协调处理不安定事端、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8、指导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保密工作。
9、指导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和直属直管单位离退休工作。
10、承办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6. 中央610办是干什么的?
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是610。
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中共中央委员会、国务院综合协调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工作的机构,又称“中央610办公室”。
为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常设的办事机构,与政法委员会合署办公。该防处邪办机构属于组织、领导、协调机构,不代替有关执行部门的职能。
7. 涉密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它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它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它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它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举办会议或者其它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它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它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第四十六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四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它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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