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效挂钩(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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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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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效挂钩,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伊春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公路是全市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城乡发展农村经济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提高路况质量,保障公路完好,安全与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及《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做到管养分离、市场有序、多方筹资、保障投入,专款专用、因地制宜、科学养护、有路必养,保障畅通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级公路、乡道、村道。
第二章 体制职能
第四条 管理体制。农村公路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第五条 管理职能。农村公路原则上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负责养护与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各级政府在农村公路管理上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其管理职能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有关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法规;负责辖区内的养护管理考评工作及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的初审指导;监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下达生产计划和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生产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管理职能由下设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有关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设性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负责地方养路费的征收管理,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管养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乡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并对村级公路的养护工作进行指导,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村级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乡(镇)要积极投放力量,组织好村民用好“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制度,共同做好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确保村级公路常年畅通。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实行行业管理,县乡公路的管理与养护,由市公路管理处根据各路段技术等级、道路状况和交通量等实际情况,年初下达生产计划,并定期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比。村级公路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负责组织队伍或人员进行管理养护,交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县乡公路养护要坚持专业养护,常年养护、全面养护和科学养护相结合,每条公路都要设专人进行养护。
第九条 用工实行临时用工制度,面向公路沿线村(屯)及社会招聘养路工、签定临时用工合同,实行效益工资、工效挂钩、联路联质计酬。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的养护承包责任制。
第十条 养护生产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上路作业要着标志服,作业区域设立明显警告、警示标志。严禁机械(具)带病作业,消灭不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养护生产管理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中心任务,是坚持“以养好路面为中心、加强全面养护”的方针,通过全面、科学、常年养护和规范化管理、构成畅、洁、绿、美、安的公路交通环境,达到“路面平整、横坡适度、标志齐全、料堆整齐、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的公路养护标准,确保公路经常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绿化要因路制宜。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花种花、宜草种草。做到防护与观赏相结合,“栽、管、护”相结合。农村公路绿化要结合国土绿化统一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指导。
第十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本地公路状况,分析掌握路段、桥涵的抗灾能力,做好必要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抢修预案,一旦发生自然灾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协调社会力量积极抢修,及时恢复、保证公路的正常通行。
第十四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及时修复,必要时可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农村居民进行抢修。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应修建临时便桥、便道或指明绕行路线。
第十五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对农村公路养护提供便利条件,按照“公路法”及有关规定,在公路沿线就近范围内,划定公路养护专用料场。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六条 路政管理要坚持“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省公路条例”有关规定,防止路产、路权受非法侵害。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同时要加强路政管理法规的宣传,制定保护农村公路的乡规民约,提高沿线居民爱路护路意识。没有公路管理机构的县(市)、区,其路政管理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职能。或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委托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路政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行使车辆的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禁止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农村公路。由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造成农村公路损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必须用于农村公路维修和养护。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按“公路法”规定界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设置交通以外的其它标志,不得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挖坑取土。需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征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主管部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养护资金
第二十条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本级财政应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养护经费支出计划在当年预算中应列入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省交通部门的补贴,本地地方养路费征收后的使用,政府预算内资金,国家转移支付资金和村民“一事一议”的筹款渠道。地方养路费的征收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地方养路费的使用,按照“先养护、再建设”的原则,必须达到规定标准的公路养护支出。
第二十二条 地方养路费的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路况编制年度养护经费支出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并下达计划。村级公路的养护资金除上级补贴外,不足部分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用以奖代投方式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公路沿线受益的工矿企业单位,应出资、出劳协助公路部门对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乡级公路转移支付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能,应由县(市)、区财政划拨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使用。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转移支付资金专款账户,并接受县(市)、区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五条 没有转移支付的县(市)、区要根据辖区内农村公路的里程,由县(市)、区财政列足养护经费。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为农村公路养护筹措资金,安排年度支出计划,并保证养护经费足额到位。
第二十六条 养护经费的投入比例,鉴于我市及县(市)、区实际经济状况,公路养护成本应为:县乡级公路三级高等级路面公路6,,四级高等级路面公路5,;三级砂石路面4,,四级砂石路面3,,村级公路应根据路况、养护经费每公里不应少于2,。
第二十七条 养护经费的使用县(市)、区财政每年将养护资金足额拨付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农村公路养护每月进行定期检查,经检查,完成了生产计划,达到了养护标准,将养护经费按定额计量下拨到乡镇。县(市)、区财政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如发现问题,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保证养护经费合理有效的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全市范围内列养的农村公路均在检查范围,都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要建立农村公路检查、考核、验收和监督制度,农村公路检查验收,按省厅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进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仍不停止的按《公路法》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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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理费用包括哪些?
管理费用明细科目如下内容:
1、工资:指企业管理部门职工的各种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补助及其他工资性费用。职工福利费:指按管理部门职工工资总额及福利费开支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2、折旧费:指企业管理部门使用的各种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
3、办公费:指企业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办公费用。
4、差旅费:指企业管理部门职工出差而实际发生的车、船、飞机、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住勤补助费、误餐补助、司机出车补助和单位核定的差旅费包干费用等。
5、运输费:指企业管理部门使用内部、外部运输车辆的运输费用和租用交通车的租用费,过桥费、养路费,市内交通费,以及企业职工上下班使用的交通车辆所发生的费用和职工为上下班办理的乘车证费用等。
6、保险费:指企业管理部门使用的房屋、设备及其他资产向保险机构投保而应支付的保险费用。
7、租赁费:指企业管理部门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各类管理用资产而支付的租金,包括办公用房租赁费、生活用房租赁费等。不包括融资性租赁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8、修理费:指企业管理部门使用的房屋、日常办公用品修理发生的人工费及材料费等。
9、咨询费:指企业因业务需要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生产技术咨询和经营管理咨询所支付的费用或支付企业经济顾问、法律顾问、技术顾问等发生的费用。
10、诉讼费:指企业向法院起诉或应诉而支付的各项费用。
11、排污费:指企业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以及超标准排污加收的排污费。 绿化费:指企业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绿化而发生的零星费用。不包括纳入基本建设预算进行的配套绿化费用。
12、物料消耗:指企业管理部门领用或购买的消耗性物料的费用,包括电脑软盘、色带、配件、办公用设备配件等。购买的复印纸、打印纸、传真纸和财会部门购买和印制的账簿、凭证、报表的费用也在本科目核算。
13、低值易耗品摊销:指企业管理部门领用的低值易耗品。
14、无形资产摊销:指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费,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和商誉等的摊销费。
15、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指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
16、坏帐准备:指企业计提的应收款项坏帐准备。
17、技术开发费:指企业上缴集团公司每年分摊核定的开发费和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编制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实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新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等。
18、技术转让费:指企业为使用他人的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19、业务招待费:指企业因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招待客人而支付的费用等。
20、工会经费 :指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并拨交给工会专门用于工会活动的专项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指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
21、社会统筹保险费:指按国家规定为企业职工提取的基本社会统筹保险基金,包括统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22、劳动保险费:指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工资、补贴、医药费、活动经费以及为职工支付的丧葬费、抚恤金等。
23、税金: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
24、土地使用费: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费。
25、土地损失补偿费: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的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
26、存货跌价及盘亏损失:指库存物资在清查盘点中,发现物资盘亏、毁损和定额内损毁造成的损失,以及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
27、水电费:指企业的管理部门耗用的水费、电费。
28、取暖费:指企业的管理部门发生的取暖费用。
29、仓库经费: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仓库清理、倒运、装卸等费用。
30、会议费:指企业管理部门因业务需要而举办或参与的各种发生在本埠及外地的会议支出,包括会议期间租用的场地费用、车辆费用、资料印刷费用、住宿费、往返交通费、补贴费用等。不包括企业股东在会和董事会的有关会议费。
31、审计费:指企业聘请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包括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发生的费用。
32、董事会费:指董事会发生的包括董事会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费用。
33、上级管理费:指企业按照上级核定的金额上缴的管理费。
34、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指工效挂钩企业按当年工效挂钩有关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
35、住房公积金:指按国家规定为管理部门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36、摊销的潜亏挂帐数:指企业当年摊销的潜亏挂账数。
37、其他费用:批企业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管理费用。
3. 四川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增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由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确定或与企业商定,采取以下资产经营形式:
(一)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企业可继续采取定额包干递增包干、投入产出总承包等形式。
(二)租赁经营责任制。有条件的企业可实行租赁经营,鼓励中小企业实行租赁经营。
(三)股份制。有条件的企业可改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新建企业原则上按股份制的要求组建。
(四)各种形式的合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类似外商投资企业、城乡集体企业的经营形式。
(五)其他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的资产经营形式。
企业内部能独立核算的各分厂、车间和其他分支机构,可以从实际出发,采取上述各种资产经营形式。
第三条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新建企业原则上按国际惯例管理和运行。现有企业应按国际惯例逐步完善内部经营管理机制。企业内部的具体经营管理方式由企业自定。
第四条在调整企业所得税率的基础上,统一企业所得税率。逐步免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等税后负担。企业上缴所得税后国家应分得的利润,可作为国家的投入返还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企业发生的新贷款,一律实行税后还贷。经国家、省和计划单列市批准的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率按有关规定调整,税后利润按股分红。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承包上缴利润高于应纳所得税的,对超过部分实行返还。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限定的特殊行业和特殊产品外,企业可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或跨行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不再经主管部门审批,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十五日内办完变更登记手续。
对企业发放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依据的,一律废止。实行生产经营许可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公布,生产经营许可的条件和标准由政府有关部门公布。企业申请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属许可管理的,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许可。
第六条除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计划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外,其他部门无权下达指令性计划。省级指令性计划的产品应编制目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计划委员会公布;目录以外的其他产品,企业有权自行安排生产,自行销售。
指令性计划全部改按国家订货方式并通过签订合同执行。订货合同由政府计划部门组织供需双方企业签订,或组织供方企业与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计划部门未与组织签订合同的,需方企业或政府指定的单位未与供货企业签订合同的,视为无效计划,企业有权拒绝执行。
计划部门按照所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的品种和数量,下达能源、主要物资和运输分配计划,企业应接受国家订货任务。对没有能源、主要物资和运输条件保证的指令性计划,计划下达部门应给予企业相应补贴或按市场价格执行,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为执行指令性计划签订的订货合同,供需双方一方不按合同执行的,另一方可申请计划部门协调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由国务院直接管理的产品和劳务价格,按国务院下达的品种、范围和管理方式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管理价格的产品,统一由省物价部门制订目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目录内的产品,由省直接管理或委托市(地、州)、县(市、区)管理。目录以外的产品和应由企业自销的产品,价格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八条除枪支、弹药、火工品等法律和国家规定禁止在市场销售的产品以及已签定合同并按合同收购的指令性计划产品外,企业有权在全国市场自主销售其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不得干预,任何单位不得强行收购或代销企业的畅销紧俏产品。
废除、撤销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关于封锁、限制企业产品销售范围、抵制外来产品、保护本地区本部门产品的一切规定和关卡。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外企业来本地区推销产品、设立网点,应及时办理登记注册等手续,执行统一的税费标准,不得歧视。
第九条企业对指令性计划分配的物资,有权自主选择订货,与生产企业或其他供货方签订直供合同。
企业除按指令性计划签订了供货合同的外,所需各类物资的供货渠道、供货单位、供货形式、供货品种和数量,以及物资的串换、调剂等,均由企业自主决定。禁止任何部门、单位以任何方式、手段硬性规定企业购买其下属公司或供销机构提供的商品或向企业指定供货单位、供货渠道等。
第十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和出口退税等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的待遇。企业人员出入境,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可给予一定数量的出境人员指标,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不再重复办理出国任务批件等手续。企业的自营进出口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或截留。
四川在边境省区从事经贸、边贸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税收上实行优惠政策。通过边贸所得外汇可不缴汇,由企业全额留用。
尚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外贸代理企业和口岸,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限制和阻挠。支持和鼓励企业与外贸企业、其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行联营、合作、参股、兼并、组建集团等,带动和扩大出口。
省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将企业应得留成外汇直接分配给企业,进入企业外汇帐户;有偿上缴外汇后应得的人民币也应及时返给企业,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拖延。
企业通过易货贸易换回的商品,均可自主销售或委托专营部门销售。
第十一条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产业政策中限制发展的产业、产品外,凡不需要政府部门解决建设和生产所需条件,以留用资金和自行筹措资金进行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由企业自主立项,报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企业自主立项的项目,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直接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手续,自主决定开工,不受投资规模和投资限额审批管理办法的限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应改善服务、简化审批手续,接到企业报告后十五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企业可视同批准,组织施工。
前款企业留用资金主要指:企业留利中归企业使用资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理费和新产品开发基金;企业资产变价收入;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技术的转让收入;减免税及退库收入;国内外赠款、奖励和其他留在企业使用的资金。前款企业自行筹措的资金主要指:企业之间相互融通的资金;企业职工集资;吸引的外来投资;企业与金融机构自主商借的贷款。
企业以留利安排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企业所上项目只要不属于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产业政策中限制发展的产业、产品,同级税务部门应当批准并及时退税款。所退还税款必须用于生产经营支出。
企业留利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由企业自主决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企业可以按《条例》的规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增提新产品开发基金,选择具体的折旧办法,确定加速折旧的幅度,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企业的折旧费和新产品开发基金,任何部门不得抽调。
第十二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对由企业支配的一般性在用固定资产和闲置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以协商、拍卖等方式进行有偿转让、废止现行报批制度,改为报政府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关键设备即省、部管设备的出租由企业自主决定,但其抵押和有偿转让,需报该设备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资产出租、有偿转让,承担方或者受让方可以是全民、集体、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是外商。
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全部留企业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第十三条企业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需要,自主编制劳动用工计划,并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计划部门和劳动部门不再向企业下达指令性劳动用工计划和招工指标,企业招工的时间、条件、地点、方式和数量均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招工的范围,法律和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自行制定招工简章,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企业可根据招工简章在劳务市场自行组织招收,也可委托劳动就业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组织招收。企业录用职工并发放录用通知后,应到同级劳动部门办理待业保险、养老保险等有关手续。
积极开展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但无论实行何种用工形式,都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定员定额基础上,企业可实行“在岗、试岗、待岗”制度,通过考试、考核,择优上岗,竞争上岗,实现劳动力的合理配置。离岗休养人员,根据本人申请由企业确定,其待遇可比照退休待遇标准,从工资基金中发放生活费。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之间允许流动,不受原身份的限制,流动后,其身份按接收企业的用工办法确定。
为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独立核算、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企业富余人员进入社会待业后申请自谋职业,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可将其待业救济金一次付给本人。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企业有权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予以开除和辞退,职工也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属集体户口的人员,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户口迁移合同。粮价尚未放开的地方,粮食部门应及时办理粮食关系。其档案,暂由户口迁入地劳动就业机构接收、保管。被企业开除和辞退的职工及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到县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待业登记后,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依法及时发放待业救济金,并为其再就业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企业厂长(经理)由政府授权部门任免(聘任、解聘)、厂长(经理)和书记由一人兼任,也可分设,有条件的提倡由一人兼任。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由企业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群众路线的原则自主进行。企业厂级行政副职由厂长(经理)提名,征求党委意见,厂长(经理)决定任免(聘任、解聘),报政府授权部门备案。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的任免(聘任、解聘),由厂长(经理)决定。
企业应打破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的界限,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制和考核制,做到公平竞争,择优选拔,能上能下。企业有权根据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聘用的期限和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国家和省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内调干部,聘用为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待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聘用期满两年后,企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决定是否续聘。
政府部门不再对企业下达招干指标和专业技术职务指标。取消政府对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分别管理的制度。
第十五条企业职工的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全部纳入工资总额,并逐步改为全部在成本中列支。
推行“自主分配,国家征税”办法。改进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由劳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工资总额基数逐步进行一次性核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以实现利税为主要标准)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性收入增长幅度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按不变价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确定,并报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过去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可改按此办法执行。
政府有关部门不再下达指令性工资总额计划,同时取消企业凭工资基金手册支取工资的制度,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由企业自行编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通过银行执行。
企业的工资制度及具体分配形式,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十六条企业内部各种机构及人员配备,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自主决定。废止对企业及管理人员套用行政级别管理的办法。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企业提出对口设置机构、规定人员及编制和级别待遇等要求。《条例》公布以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下发的有关要求企业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及编制、经费、设备等文件,一律停止执行。过去为执行这些文件而设置的机构,企业自主决定是否保留,不必申报批准。
对于违反《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硬性要求企业设置机构和配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条例》实施和监督部门申诉、举报,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单位直接或间接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各地区、各部门应对集资、收费和罚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应立即废止,必须保留和今后新的集资、收费和罚款项目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除法律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检查项目外,企业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和考核。企业职工的培训和持证上岗均属企业自主行为,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特殊岗位和工程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强迫企业经营者和其他专业人员参加培训,更不得强迫企业搞全员培训。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帮助和服务为名插手企业事务、收取费用或给企业增加负担。
企业对未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集资、收费、罚款和其他摊派等,均可向有关监督部门申诉、举报、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摊派不成,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对企业挟嫌报复的,一经查实,从重处罚并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企业必须建立工资储备基金,经营性亏损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不得突破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基数。企业工资、奖金分配结果,必须于次年一月份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核签字后,报同级劳动部门的财政部门备案。企业应自觉接受监督,并严格执行工资调节税或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
企业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全部纳入工资总额并进入成本的,不得再在企业其他费用中列支;企业留利除提取福利基金外,必须全部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考核企业经营者的主要标准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依法经营,确保资产增殖,实现企业最佳效益。
企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的工资、奖金等全部工资性收入,由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根据企业税利增长和资产增殖情况确定,直接进入企业成本并在企业工资总额中顺加,不挤占职工工资总额。
胜任职务、成绩突出的企业经营者,不受任期、届数、任职年龄的限制,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情况实行其他物质和荣誉奖励。亏损企业新任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扭亏增盈目标和资产保值增值的,视同盈利企业经营者进行奖励。企业经营者工资外的经营效益收入,由政府有关部门在企业上交利润或节亏所得效益中拨付或列支。
企业连续两年出现经营性亏损,除按《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外,经营者被免职或受到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不得调出,三年内不得按原职级或提升任用。
第二十条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国家只对企业负有限责任,通过董事会和其他有效形式对企业资产经营实施监督。
企业盈利减少或出现亏损,应相应减少工资总额,减发、停发奖金直至减发工资。企业由于国家定价或其他原因造成和政策性亏损,在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给予补偿或经批准减免税后仍然亏损的,视同经营性亏损。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如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定期审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企业违反规定以少提或不提折旧费和大修理费、少计成本或挂帐不摊等手段虚增实绩的,一经查出,追究经营者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追缴多提的工资基金和骗取的奖励等。
第二十一条企业转产是在不终止企业法人地位,不改变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主导产品或主营范围的改变。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限制产品和经营领域外,转产由企业自主决定,无需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企业停产整顿是企业在经批准的期限内,暂时中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的行为。停产整顿的前提上企业经营性亏损严重,但未达到破产条件。停产整顿不改变企业法人地位和债权债务关系。企业停产整顿由企业提出或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责令其进行。由政府授权部门与财政部门及企业开户银行协商落实,准予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暂停上交利润、延期支付贷款利息,监督企业停止发放奖金。
企业兼并应在“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下,通过购买、投资控股、承担债权债务等多种方式进行。企业自主决定兼并其它企业,报政府指定部门备案;企业被兼并须经政府指定部门或资产所有者批准。为增强兼并方的吸纳消化能力,对被兼并方在资产清理和评估后确定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确认,其固定资产损失也须经上述部门确认并审核批准后,予以冲销。对核实的亏损,包括隐亏,由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及时按规定核销或弥补。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酌情定期核减兼并企业的上交利润指标,仍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流转税弥补。对兼并方承担的被兼并方的银行贷款,由兼并方与有关银行重新签订借款合同,重新安排还款期限,实行基准利率。对被兼并方原有的逾期贷款,在兼并方承担债务并订出还款计划、落实还款措施的前提下,银行不再加息、罚息;债务已到期,归还仍有困难的,可商请银行适当展期。对资不抵债的被兼并方企业因债务亏空较大而占用的贷款,在兼并方企业落实还款来源,订出还款计划的情况下,一定时期内银行可免收、停收、减收利息。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法定破产条件的,依法破产。企业破产后,其资产可进行拍卖,也可由其它企业与破产企业清算组订立接收协议,承担法院裁定的债务,按协议安排破产企业的职工。接收方可享受《条例》和本办法有关兼并企业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出《条例》的规定,扩大管理范围,延伸管理内容,侵害企业的自主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相应的企业机制,按照政企职责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的方向,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宏观调控,对企业主要实行间接管理,依法进行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企业走向市场创造条件,打破地区、部门分割和封锁,建立和发展平等竞争、规划健全、与全国和国际市场衔接的市场体系。
(一)按照经济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各种综合贸易市场、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取消各种不合理限制,使企业自主进入市场、自主交易,可使生产资料市场与消费品市场融为一体。
(二)建立和培育资金拆借市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市场、期权交易和商业票据贴现市场、外汇调剂市场,在完善短期市场的同时,扩大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发展中长期资金市场。
(三)配合企业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抓紧建立、发展劳务市场和人才交流市场,同时配套发展待业人员培训、职业介绍、委托招工等服务机构。
(四)充分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大中型企业的科技优势,发展技术市场,为企业提供各种技术服务。积极利用现有信息人员、设备和网络的优势,发展信息市场,逐步使之商品化和社会化。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负担、资金统一筹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待业保险等职工劳动保险制度,提高劳动保障的社会化程度。
(一)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费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企业缴纳部分,按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税前支取;职工缴纳部分,由企业按规定代扣,并记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在完成全年生产和上缴税利任务后,可为职工实行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从企业工资储备资金、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中提取,一年不超过两个月的工资总额。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必须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并免征工资调节税或个人收入调节税。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自愿参加。
(二)待业保险制度。企业职工待业保险金,按规定的比例和办法在税前提取,按时足额向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企业后,在规定期限内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及时发放待业保险救济金的同时,积极开展待业职工的转业培训、生产自救和职业介绍,并从待业保险基金中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中支付。
(三)工伤保险制度。企业工伤保险基金,按行业或企业工伤风险程度、伤亡事故率及职业病费用率实行差别费率,由企业缴纳。对于工伤人员,实行“无责任补偿”。劳动部门依法对企业工伤预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医疗保险制度。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由企业负担的部分,按国家规定提取和支付;个人负担的部分,按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承担。为保障职工的大病治疗,由社会保险机构组织实施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的社会统筹。
(五)逐步建立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第二十五条政府有关部门有《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者,企业有权向该政府部门的上级机关或同级、上级人民政府反映,也可以向政府执法监督机关检举控告,由其责令纠正,属行政复议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属行政诉讼范围内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部门,追究其经济责任;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企业有《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纠正;对情节严重及给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企业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并对企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的原则也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和地方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以及国防军工企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由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实施监督检查。
4. 如何理解预提和摊销?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 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预付报刊订阅费、待摊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购买印花税票,国债和一次缴纳税额较多且需要分月摊销的税金等。
待摊费用的特点是支付在前,受益、摊销在后。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从成本费用中 预先列支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如银行借款的利息费用、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租金和保险费等。两者的联系(一)账户设置的目的相同:两者都属于跨期摊提类账户,此类账户的设置目的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严格划分费用的受益期间,正确计算各个会计期间的成本和盈亏,换句话说就是“谁受益,谁负担费用”。
(二)账户的用途和结构相同:两者是用来核算和监督应由若干个会计期间共同负担的费用,并将这些费用摊配到各个会计期间的账户。
借方登记费用的实际支出额或发生额,贷方登记应由各个会计期间负担的费用摊配数。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不经常发生的核算单位,两账户可以合二为一,设置一个“待摊和预提费用”账户,借以简化核算手续。
“待摊和预提费用”账户的余额应列示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差额,即以期末待摊费用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列为借方余额,而期末预提费用大于待摊费用的差额列为贷方余额。
此账户余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
(三)两者均具有流动性:两者的受益期皆在2个月以上1年以下,所以都具有流动性,待摊费用为流动资产,预提费用为流动负债;在一定条件下,预提费用可以转化为待摊费用。
(四)明细账的设置相同:两者都是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的核算。
(五)审计方对两者的审计目标相同:审查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当期成本,有无人为调节利润的情况。
因为在实际工作中,这两个科目常被企业作为调节生产经营利润的“蓄水池”,特别是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和实行利润承包企业,用调节手段达到承包目标的实现和多计提效益工资的目的。两者的区别(一)账户的性质不同:账户按经济内容分类中,“待摊费用”属于资产类账户。因为它是先支付后分摊,占用了企业的资金。
该账户借方记录企业各项资产的增加额,贷方记录减少额,余额一般出现在借方,表示期末某一时点企业实际拥有的资产数额。
“预提费用”属于负债类账户。因为它是预先提取,该支付而尚未支付的费用,成为企业的负债。
该账户的贷方记录负债的增加额,借方记录减少额,余额一般出现在贷方,反映企业在期末某一时点所承担债务的实际数额。(二)两种费用的发生和记录受益期的时间不一致:
待摊费用是发生或支付在先,摊入受益期在后即:按实际数支付,按平均数在以后受益期内分摊;预提费用是先将费用计入受益期,支付费用在后即:按平均数在受益期预提,以后按实际数支付。
(三)填制会计报表的处理原则不同。
待摊费用属于费用发生后据实摊销,事先知道具体的分配标准及分配金额,实务中不会出现贷方余额,填制会计报表时不需要进行调整;而预提费用需要事前估算将要发生费用的摊销标准,事前并不知道具体的金额或标准,所以实务中经常出现多提或少提的现象,容易出现借方余额。
此时,一般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但在填制会计报表时,却应将其填入“待摊费用”项目,视同待摊费用处理,实务中叫做“账表不符”。
5. 工效挂钩的计算?
某企业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税利挂钩办法。经核定1998年实现税利(增值税和利润)基数为480万元,工资总额基数为165万元,工资浮动系数为1:0.7。1998年实际实现增值税130万元,已进成本的工资总额为210万元,实际发放185万元,报表利润500万元,销售收入3200万元,职工平均人数为158人。1997年实现税利480万元,工资总额为150万元,销售收入3000万元,职工平均人数为150人。试计算该企业1998年度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 1998年毛实现利润=500+(210-165)=545万元 新增效益工资=[(130+545)/480—1]×165×0.7=46.92万元; 该企业1998年可提取的挂钩工资总额为:165+46.92=211.92万元 (1))计算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经济效益增长幅度=(545-46.92+130-480)/480×100%=30.85% (2)计算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211.92-150)/150×100%=41.28% 以上计算表明,该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高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按税法规定应进行调整:当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150×(1+30.85%)=196.28万元 应调整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工资=210—196.28=13.72万元 (3)计算劳动生产串增长幅度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3200/158—3000/150)/(150÷150)×100%=25.32% (4)计算人均工资增长幅度 人均工资增长幅度=(211.92/158—150/150)/(150÷150)×100%=34.13% 以上计算表明,该企业人均工资增长幅度高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按税法规定应进行调整:当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150/150×(1+25.32%)×158=198.01万元 应调整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工资=210—198.01=11.99万元 由于该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和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分别高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劳动生产串增长幅度,其税前可扣除的工资总额取其两种情况下计算的税前可扣除工资总额之较小的,即196.28万元为税前可扣除工资总额。应调整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工资为13.72万元。 该企业1998年在税前可扣除的工资总额为196.28万元,而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为185万元,税前可扣除数高于实际发放效,则该企业1998年度税前实际扣除的工资总额为185万元。超过实际发放数的11.28万元可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留待以后年度发放;还应调整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由此可得该企业1998年度税前实际扣除的工资总额力185万元,应调整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工资为25万元(13.72万元+11.28万元)。
6. 特殊工种档案都有什么?
特殊工种档案与普通职工的档案一般是没多大区别旳,档案收集有它固有的原则有程序,整理档案并不知道你最后能否以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反而那些刻意在档案上做特殊工种的“文章”的最后都“翻船”了。
先来说下特殊工种的含义:指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
认定为特殊工种和你能按照特殊工种办理退休还是两个概念。因为以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要达到要求的工作年限。有毒有害工作满8年;以井下、高空、高温工种满9年,繁重体力的需满10年。所以特殊工种的档案管理尤为重要。
再来说一下特殊工种的档案里究竟有什么?档案内容往往取决于各单位对整理档案的要求,以及你移交到单位都有什么资料?一般情况第一页都是《档案目录》,一目了然记录了此档案里究竟放了一些什么资料。
一、有些单位有有些单位没有的资料就是:学生时代的资料,他可能有入团申请书,学生登记表、甚至还有考试卷,形形色色,如果你是毕业包分配的学校,可能还有入职介绍信等等。
二、当过兵或许还有参军记录表。包括应征入伍表、退伍表、以及其他嘉奖表等等,有的当时直接移交到当地的武装部门或民政部门,当兵分配工作的一般都在档案里。
三、参加工作后的档案记录决定着能不能被认定为特殊工种退休?
对于普通下岗人员移交档案室最重要的三张表是:招工表、工龄核定表和解除协议。招工表:一般情况下以此表上出生年时间来认定休退时间。工龄核定表:决定你工龄的长短,尤其有视同缴费工龄的,必须通过此表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证明是与原单位脱离关系,所以档案才交给第三方管理。
除了这三张一般档案还有:入职体检表、调动表、转正定级表、调资表、证明材料等等。决定你最能不能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就是调资表。这张表上要看到两个重要的信息:一是职务,二是岗位津贴。
举个例子说明吧:某人1984年1月参加工作,一直干喷漆这活,如果他从1984年干到1994年底的调资表上记的录职务全部写着“喷漆工”,津贴栏显示出他享受当时的特殊工种工作的津贴。喷漆属于有毒有害满8年即可,他满足了在特殊工种的岗位工作要求的年限,可以办理提前五年退休。
讲了关于特殊工种这么多,一般非专业人士很难看明白,因为特殊工种退休,要经过多个单位的审批,相当的严格、专业。外行人往往只明白一点点皮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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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平均人工成本怎样计算?
企业人工成本总额=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护费+职工住房费用(单位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其他人工成本费用(如发放的伙食补助、交通补助等)人工成本总额=预期销售收入净额×收入人工成本率 根据劳动部(1997)261号文件规定,企业人工成本包括:职工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护费、职工住房费用和其他人工成本费用等7大项。
人工成本总额可以根据销售收入净额、企业增加值、盈亏平衡以及综合效益等来确定,分别称之为销售净额法、劳动分配率法、盈亏平衡法和工效挂钩法。拓展资料:
(一)销售净额法 销售净额法是根据对市场销售收入的预测,分析企业收入人工成本率变化趋势,并参考同行业相关数据,确定企业人工成本总额的一种方法。
人工成本总额=预期销售收入净额×收入人工成本率 一般情况下,企业做薪酬预算时,收入人工成本率应稳定在合理的水平,人工成本总额的增加反映在员工人数增加和人均人工成本增加两个方面,首先应确定新年度所需员工人数,那么上述公式可以表达为: 人均人工成本=人均销售收入净额×收入人工成本率 从上式可以看出,人均人工成本的增长率应该和人均销售收入的增长率保持一致。
(二)劳动分配率法 劳动分配率法是根据对企业增加值的预测,分析企业劳动分配率变化趋势,并参考同行业相关数据,确定企业人工成本的一种方法。
人工成本总额=预期企业增加值×劳动分配率 一般情况下,企业做薪酬预算时,劳动分配率应稳定在合理的水平,人工成本总额的增加反映在员工人数增加和人均人工成本增加两个方面,首先应确定新年度所需员工人数,那么上述公式可以表达为: 人均人工成本=人均企业增加值×劳动分配率 从上式可以看出,人均人工成本的增长率应该和人均企业增加值的增长率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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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效挂钩,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伊春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公路是全市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城乡发展农村经济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提高路况质量,保障公路完好,安全与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及《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做到管养分离、市场有序、多方筹资、保障投入,专款专用、因地制宜、科学养护、有路必养,保障畅通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级公路、乡道、村道。
第二章 体制职能
第四条 管理体制。农村公路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第五条 管理职能。农村公路原则上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负责养护与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各级政府在农村公路管理上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其管理职能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有关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法规;负责辖区内的养护管理考评工作及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的初审指导;监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下达生产计划和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生产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管理职能由下设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有关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设性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负责地方养路费的征收管理,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管养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乡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并对村级公路的养护工作进行指导,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村级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乡(镇)要积极投放力量,组织好村民用好“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制度,共同做好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确保村级公路常年畅通。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实行行业管理,县乡公路的管理与养护,由市公路管理处根据各路段技术等级、道路状况和交通量等实际情况,年初下达生产计划,并定期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比。村级公路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负责组织队伍或人员进行管理养护,交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县乡公路养护要坚持专业养护,常年养护、全面养护和科学养护相结合,每条公路都要设专人进行养护。
第九条 用工实行临时用工制度,面向公路沿线村(屯)及社会招聘养路工、签定临时用工合同,实行效益工资、工效挂钩、联路联质计酬。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的养护承包责任制。
第十条 养护生产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上路作业要着标志服,作业区域设立明显警告、警示标志。严禁机械(具)带病作业,消灭不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养护生产管理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中心任务,是坚持“以养好路面为中心、加强全面养护”的方针,通过全面、科学、常年养护和规范化管理、构成畅、洁、绿、美、安的公路交通环境,达到“路面平整、横坡适度、标志齐全、料堆整齐、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的公路养护标准,确保公路经常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绿化要因路制宜。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花种花、宜草种草。做到防护与观赏相结合,“栽、管、护”相结合。农村公路绿化要结合国土绿化统一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指导。
第十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本地公路状况,分析掌握路段、桥涵的抗灾能力,做好必要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抢修预案,一旦发生自然灾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协调社会力量积极抢修,及时恢复、保证公路的正常通行。
第十四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及时修复,必要时可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农村居民进行抢修。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应修建临时便桥、便道或指明绕行路线。
第十五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对农村公路养护提供便利条件,按照“公路法”及有关规定,在公路沿线就近范围内,划定公路养护专用料场。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六条 路政管理要坚持“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省公路条例”有关规定,防止路产、路权受非法侵害。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同时要加强路政管理法规的宣传,制定保护农村公路的乡规民约,提高沿线居民爱路护路意识。没有公路管理机构的县(市)、区,其路政管理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职能。或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委托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路政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行使车辆的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禁止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农村公路。由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造成农村公路损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必须用于农村公路维修和养护。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按“公路法”规定界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设置交通以外的其它标志,不得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挖坑取土。需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征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主管部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养护资金
第二十条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本级财政应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养护经费支出计划在当年预算中应列入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省交通部门的补贴,本地地方养路费征收后的使用,政府预算内资金,国家转移支付资金和村民“一事一议”的筹款渠道。地方养路费的征收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地方养路费的使用,按照“先养护、再建设”的原则,必须达到规定标准的公路养护支出。
第二十二条 地方养路费的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路况编制年度养护经费支出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并下达计划。村级公路的养护资金除上级补贴外,不足部分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用以奖代投方式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公路沿线受益的工矿企业单位,应出资、出劳协助公路部门对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乡级公路转移支付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能,应由县(市)、区财政划拨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使用。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转移支付资金专款账户,并接受县(市)、区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五条 没有转移支付的县(市)、区要根据辖区内农村公路的里程,由县(市)、区财政列足养护经费。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为农村公路养护筹措资金,安排年度支出计划,并保证养护经费足额到位。
第二十六条 养护经费的投入比例,鉴于我市及县(市)、区实际经济状况,公路养护成本应为:县乡级公路三级高等级路面公路6,,四级高等级路面公路5,;三级砂石路面4,,四级砂石路面3,,村级公路应根据路况、养护经费每公里不应少于2,。
第二十七条 养护经费的使用县(市)、区财政每年将养护资金足额拨付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农村公路养护每月进行定期检查,经检查,完成了生产计划,达到了养护标准,将养护经费按定额计量下拨到乡镇。县(市)、区财政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如发现问题,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保证养护经费合理有效的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全市范围内列养的农村公路均在检查范围,都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要建立农村公路检查、考核、验收和监督制度,农村公路检查验收,按省厅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进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仍不停止的按《公路法》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2. 管理费用包括哪些?
管理费用明细科目如下内容:
1、工资:指企业管理部门职工的各种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补助及其他工资性费用。职工福利费:指按管理部门职工工资总额及福利费开支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2、折旧费:指企业管理部门使用的各种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
3、办公费:指企业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办公费用。
4、差旅费:指企业管理部门职工出差而实际发生的车、船、飞机、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住勤补助费、误餐补助、司机出车补助和单位核定的差旅费包干费用等。
5、运输费:指企业管理部门使用内部、外部运输车辆的运输费用和租用交通车的租用费,过桥费、养路费,市内交通费,以及企业职工上下班使用的交通车辆所发生的费用和职工为上下班办理的乘车证费用等。
6、保险费:指企业管理部门使用的房屋、设备及其他资产向保险机构投保而应支付的保险费用。
7、租赁费:指企业管理部门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各类管理用资产而支付的租金,包括办公用房租赁费、生活用房租赁费等。不包括融资性租赁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8、修理费:指企业管理部门使用的房屋、日常办公用品修理发生的人工费及材料费等。
9、咨询费:指企业因业务需要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生产技术咨询和经营管理咨询所支付的费用或支付企业经济顾问、法律顾问、技术顾问等发生的费用。
10、诉讼费:指企业向法院起诉或应诉而支付的各项费用。
11、排污费:指企业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以及超标准排污加收的排污费。 绿化费:指企业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绿化而发生的零星费用。不包括纳入基本建设预算进行的配套绿化费用。
12、物料消耗:指企业管理部门领用或购买的消耗性物料的费用,包括电脑软盘、色带、配件、办公用设备配件等。购买的复印纸、打印纸、传真纸和财会部门购买和印制的账簿、凭证、报表的费用也在本科目核算。
13、低值易耗品摊销:指企业管理部门领用的低值易耗品。
14、无形资产摊销:指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费,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和商誉等的摊销费。
15、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指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
16、坏帐准备:指企业计提的应收款项坏帐准备。
17、技术开发费:指企业上缴集团公司每年分摊核定的开发费和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编制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实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新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等。
18、技术转让费:指企业为使用他人的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19、业务招待费:指企业因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招待客人而支付的费用等。
20、工会经费 :指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并拨交给工会专门用于工会活动的专项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指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
21、社会统筹保险费:指按国家规定为企业职工提取的基本社会统筹保险基金,包括统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22、劳动保险费:指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工资、补贴、医药费、活动经费以及为职工支付的丧葬费、抚恤金等。
23、税金: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
24、土地使用费: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费。
25、土地损失补偿费: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的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
26、存货跌价及盘亏损失:指库存物资在清查盘点中,发现物资盘亏、毁损和定额内损毁造成的损失,以及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
27、水电费:指企业的管理部门耗用的水费、电费。
28、取暖费:指企业的管理部门发生的取暖费用。
29、仓库经费: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仓库清理、倒运、装卸等费用。
30、会议费:指企业管理部门因业务需要而举办或参与的各种发生在本埠及外地的会议支出,包括会议期间租用的场地费用、车辆费用、资料印刷费用、住宿费、往返交通费、补贴费用等。不包括企业股东在会和董事会的有关会议费。
31、审计费:指企业聘请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包括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发生的费用。
32、董事会费:指董事会发生的包括董事会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费用。
33、上级管理费:指企业按照上级核定的金额上缴的管理费。
34、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指工效挂钩企业按当年工效挂钩有关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
35、住房公积金:指按国家规定为管理部门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36、摊销的潜亏挂帐数:指企业当年摊销的潜亏挂账数。
37、其他费用:批企业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管理费用。
3. 四川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增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由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确定或与企业商定,采取以下资产经营形式:
(一)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企业可继续采取定额包干递增包干、投入产出总承包等形式。
(二)租赁经营责任制。有条件的企业可实行租赁经营,鼓励中小企业实行租赁经营。
(三)股份制。有条件的企业可改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新建企业原则上按股份制的要求组建。
(四)各种形式的合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类似外商投资企业、城乡集体企业的经营形式。
(五)其他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的资产经营形式。
企业内部能独立核算的各分厂、车间和其他分支机构,可以从实际出发,采取上述各种资产经营形式。
第三条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新建企业原则上按国际惯例管理和运行。现有企业应按国际惯例逐步完善内部经营管理机制。企业内部的具体经营管理方式由企业自定。
第四条在调整企业所得税率的基础上,统一企业所得税率。逐步免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等税后负担。企业上缴所得税后国家应分得的利润,可作为国家的投入返还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企业发生的新贷款,一律实行税后还贷。经国家、省和计划单列市批准的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率按有关规定调整,税后利润按股分红。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承包上缴利润高于应纳所得税的,对超过部分实行返还。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限定的特殊行业和特殊产品外,企业可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或跨行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不再经主管部门审批,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十五日内办完变更登记手续。
对企业发放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依据的,一律废止。实行生产经营许可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公布,生产经营许可的条件和标准由政府有关部门公布。企业申请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属许可管理的,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许可。
第六条除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计划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外,其他部门无权下达指令性计划。省级指令性计划的产品应编制目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计划委员会公布;目录以外的其他产品,企业有权自行安排生产,自行销售。
指令性计划全部改按国家订货方式并通过签订合同执行。订货合同由政府计划部门组织供需双方企业签订,或组织供方企业与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计划部门未与组织签订合同的,需方企业或政府指定的单位未与供货企业签订合同的,视为无效计划,企业有权拒绝执行。
计划部门按照所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的品种和数量,下达能源、主要物资和运输分配计划,企业应接受国家订货任务。对没有能源、主要物资和运输条件保证的指令性计划,计划下达部门应给予企业相应补贴或按市场价格执行,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为执行指令性计划签订的订货合同,供需双方一方不按合同执行的,另一方可申请计划部门协调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由国务院直接管理的产品和劳务价格,按国务院下达的品种、范围和管理方式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管理价格的产品,统一由省物价部门制订目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目录内的产品,由省直接管理或委托市(地、州)、县(市、区)管理。目录以外的产品和应由企业自销的产品,价格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八条除枪支、弹药、火工品等法律和国家规定禁止在市场销售的产品以及已签定合同并按合同收购的指令性计划产品外,企业有权在全国市场自主销售其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不得干预,任何单位不得强行收购或代销企业的畅销紧俏产品。
废除、撤销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关于封锁、限制企业产品销售范围、抵制外来产品、保护本地区本部门产品的一切规定和关卡。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外企业来本地区推销产品、设立网点,应及时办理登记注册等手续,执行统一的税费标准,不得歧视。
第九条企业对指令性计划分配的物资,有权自主选择订货,与生产企业或其他供货方签订直供合同。
企业除按指令性计划签订了供货合同的外,所需各类物资的供货渠道、供货单位、供货形式、供货品种和数量,以及物资的串换、调剂等,均由企业自主决定。禁止任何部门、单位以任何方式、手段硬性规定企业购买其下属公司或供销机构提供的商品或向企业指定供货单位、供货渠道等。
第十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和出口退税等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的待遇。企业人员出入境,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可给予一定数量的出境人员指标,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不再重复办理出国任务批件等手续。企业的自营进出口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或截留。
四川在边境省区从事经贸、边贸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税收上实行优惠政策。通过边贸所得外汇可不缴汇,由企业全额留用。
尚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外贸代理企业和口岸,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限制和阻挠。支持和鼓励企业与外贸企业、其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行联营、合作、参股、兼并、组建集团等,带动和扩大出口。
省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将企业应得留成外汇直接分配给企业,进入企业外汇帐户;有偿上缴外汇后应得的人民币也应及时返给企业,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拖延。
企业通过易货贸易换回的商品,均可自主销售或委托专营部门销售。
第十一条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产业政策中限制发展的产业、产品外,凡不需要政府部门解决建设和生产所需条件,以留用资金和自行筹措资金进行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由企业自主立项,报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企业自主立项的项目,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直接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手续,自主决定开工,不受投资规模和投资限额审批管理办法的限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应改善服务、简化审批手续,接到企业报告后十五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企业可视同批准,组织施工。
前款企业留用资金主要指:企业留利中归企业使用资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理费和新产品开发基金;企业资产变价收入;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技术的转让收入;减免税及退库收入;国内外赠款、奖励和其他留在企业使用的资金。前款企业自行筹措的资金主要指:企业之间相互融通的资金;企业职工集资;吸引的外来投资;企业与金融机构自主商借的贷款。
企业以留利安排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企业所上项目只要不属于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产业政策中限制发展的产业、产品,同级税务部门应当批准并及时退税款。所退还税款必须用于生产经营支出。
企业留利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由企业自主决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企业可以按《条例》的规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增提新产品开发基金,选择具体的折旧办法,确定加速折旧的幅度,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企业的折旧费和新产品开发基金,任何部门不得抽调。
第十二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对由企业支配的一般性在用固定资产和闲置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以协商、拍卖等方式进行有偿转让、废止现行报批制度,改为报政府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关键设备即省、部管设备的出租由企业自主决定,但其抵押和有偿转让,需报该设备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资产出租、有偿转让,承担方或者受让方可以是全民、集体、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是外商。
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全部留企业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第十三条企业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需要,自主编制劳动用工计划,并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计划部门和劳动部门不再向企业下达指令性劳动用工计划和招工指标,企业招工的时间、条件、地点、方式和数量均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招工的范围,法律和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自行制定招工简章,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企业可根据招工简章在劳务市场自行组织招收,也可委托劳动就业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组织招收。企业录用职工并发放录用通知后,应到同级劳动部门办理待业保险、养老保险等有关手续。
积极开展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但无论实行何种用工形式,都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定员定额基础上,企业可实行“在岗、试岗、待岗”制度,通过考试、考核,择优上岗,竞争上岗,实现劳动力的合理配置。离岗休养人员,根据本人申请由企业确定,其待遇可比照退休待遇标准,从工资基金中发放生活费。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之间允许流动,不受原身份的限制,流动后,其身份按接收企业的用工办法确定。
为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独立核算、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企业富余人员进入社会待业后申请自谋职业,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可将其待业救济金一次付给本人。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企业有权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予以开除和辞退,职工也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属集体户口的人员,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户口迁移合同。粮价尚未放开的地方,粮食部门应及时办理粮食关系。其档案,暂由户口迁入地劳动就业机构接收、保管。被企业开除和辞退的职工及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到县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待业登记后,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依法及时发放待业救济金,并为其再就业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企业厂长(经理)由政府授权部门任免(聘任、解聘)、厂长(经理)和书记由一人兼任,也可分设,有条件的提倡由一人兼任。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由企业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群众路线的原则自主进行。企业厂级行政副职由厂长(经理)提名,征求党委意见,厂长(经理)决定任免(聘任、解聘),报政府授权部门备案。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的任免(聘任、解聘),由厂长(经理)决定。
企业应打破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的界限,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制和考核制,做到公平竞争,择优选拔,能上能下。企业有权根据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聘用的期限和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国家和省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内调干部,聘用为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待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聘用期满两年后,企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决定是否续聘。
政府部门不再对企业下达招干指标和专业技术职务指标。取消政府对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分别管理的制度。
第十五条企业职工的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全部纳入工资总额,并逐步改为全部在成本中列支。
推行“自主分配,国家征税”办法。改进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由劳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工资总额基数逐步进行一次性核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以实现利税为主要标准)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性收入增长幅度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按不变价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确定,并报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过去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可改按此办法执行。
政府有关部门不再下达指令性工资总额计划,同时取消企业凭工资基金手册支取工资的制度,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由企业自行编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通过银行执行。
企业的工资制度及具体分配形式,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十六条企业内部各种机构及人员配备,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自主决定。废止对企业及管理人员套用行政级别管理的办法。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企业提出对口设置机构、规定人员及编制和级别待遇等要求。《条例》公布以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下发的有关要求企业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及编制、经费、设备等文件,一律停止执行。过去为执行这些文件而设置的机构,企业自主决定是否保留,不必申报批准。
对于违反《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硬性要求企业设置机构和配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条例》实施和监督部门申诉、举报,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单位直接或间接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各地区、各部门应对集资、收费和罚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应立即废止,必须保留和今后新的集资、收费和罚款项目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除法律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检查项目外,企业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和考核。企业职工的培训和持证上岗均属企业自主行为,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特殊岗位和工程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强迫企业经营者和其他专业人员参加培训,更不得强迫企业搞全员培训。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帮助和服务为名插手企业事务、收取费用或给企业增加负担。
企业对未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集资、收费、罚款和其他摊派等,均可向有关监督部门申诉、举报、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摊派不成,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对企业挟嫌报复的,一经查实,从重处罚并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企业必须建立工资储备基金,经营性亏损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不得突破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基数。企业工资、奖金分配结果,必须于次年一月份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核签字后,报同级劳动部门的财政部门备案。企业应自觉接受监督,并严格执行工资调节税或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
企业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全部纳入工资总额并进入成本的,不得再在企业其他费用中列支;企业留利除提取福利基金外,必须全部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考核企业经营者的主要标准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依法经营,确保资产增殖,实现企业最佳效益。
企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的工资、奖金等全部工资性收入,由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根据企业税利增长和资产增殖情况确定,直接进入企业成本并在企业工资总额中顺加,不挤占职工工资总额。
胜任职务、成绩突出的企业经营者,不受任期、届数、任职年龄的限制,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情况实行其他物质和荣誉奖励。亏损企业新任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扭亏增盈目标和资产保值增值的,视同盈利企业经营者进行奖励。企业经营者工资外的经营效益收入,由政府有关部门在企业上交利润或节亏所得效益中拨付或列支。
企业连续两年出现经营性亏损,除按《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外,经营者被免职或受到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不得调出,三年内不得按原职级或提升任用。
第二十条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国家只对企业负有限责任,通过董事会和其他有效形式对企业资产经营实施监督。
企业盈利减少或出现亏损,应相应减少工资总额,减发、停发奖金直至减发工资。企业由于国家定价或其他原因造成和政策性亏损,在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给予补偿或经批准减免税后仍然亏损的,视同经营性亏损。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如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定期审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企业违反规定以少提或不提折旧费和大修理费、少计成本或挂帐不摊等手段虚增实绩的,一经查出,追究经营者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追缴多提的工资基金和骗取的奖励等。
第二十一条企业转产是在不终止企业法人地位,不改变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主导产品或主营范围的改变。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限制产品和经营领域外,转产由企业自主决定,无需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企业停产整顿是企业在经批准的期限内,暂时中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的行为。停产整顿的前提上企业经营性亏损严重,但未达到破产条件。停产整顿不改变企业法人地位和债权债务关系。企业停产整顿由企业提出或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责令其进行。由政府授权部门与财政部门及企业开户银行协商落实,准予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暂停上交利润、延期支付贷款利息,监督企业停止发放奖金。
企业兼并应在“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下,通过购买、投资控股、承担债权债务等多种方式进行。企业自主决定兼并其它企业,报政府指定部门备案;企业被兼并须经政府指定部门或资产所有者批准。为增强兼并方的吸纳消化能力,对被兼并方在资产清理和评估后确定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确认,其固定资产损失也须经上述部门确认并审核批准后,予以冲销。对核实的亏损,包括隐亏,由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及时按规定核销或弥补。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酌情定期核减兼并企业的上交利润指标,仍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流转税弥补。对兼并方承担的被兼并方的银行贷款,由兼并方与有关银行重新签订借款合同,重新安排还款期限,实行基准利率。对被兼并方原有的逾期贷款,在兼并方承担债务并订出还款计划、落实还款措施的前提下,银行不再加息、罚息;债务已到期,归还仍有困难的,可商请银行适当展期。对资不抵债的被兼并方企业因债务亏空较大而占用的贷款,在兼并方企业落实还款来源,订出还款计划的情况下,一定时期内银行可免收、停收、减收利息。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法定破产条件的,依法破产。企业破产后,其资产可进行拍卖,也可由其它企业与破产企业清算组订立接收协议,承担法院裁定的债务,按协议安排破产企业的职工。接收方可享受《条例》和本办法有关兼并企业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出《条例》的规定,扩大管理范围,延伸管理内容,侵害企业的自主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相应的企业机制,按照政企职责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的方向,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宏观调控,对企业主要实行间接管理,依法进行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企业走向市场创造条件,打破地区、部门分割和封锁,建立和发展平等竞争、规划健全、与全国和国际市场衔接的市场体系。
(一)按照经济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各种综合贸易市场、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取消各种不合理限制,使企业自主进入市场、自主交易,可使生产资料市场与消费品市场融为一体。
(二)建立和培育资金拆借市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市场、期权交易和商业票据贴现市场、外汇调剂市场,在完善短期市场的同时,扩大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发展中长期资金市场。
(三)配合企业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抓紧建立、发展劳务市场和人才交流市场,同时配套发展待业人员培训、职业介绍、委托招工等服务机构。
(四)充分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大中型企业的科技优势,发展技术市场,为企业提供各种技术服务。积极利用现有信息人员、设备和网络的优势,发展信息市场,逐步使之商品化和社会化。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负担、资金统一筹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待业保险等职工劳动保险制度,提高劳动保障的社会化程度。
(一)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费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企业缴纳部分,按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税前支取;职工缴纳部分,由企业按规定代扣,并记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在完成全年生产和上缴税利任务后,可为职工实行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从企业工资储备资金、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中提取,一年不超过两个月的工资总额。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必须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并免征工资调节税或个人收入调节税。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自愿参加。
(二)待业保险制度。企业职工待业保险金,按规定的比例和办法在税前提取,按时足额向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企业后,在规定期限内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及时发放待业保险救济金的同时,积极开展待业职工的转业培训、生产自救和职业介绍,并从待业保险基金中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中支付。
(三)工伤保险制度。企业工伤保险基金,按行业或企业工伤风险程度、伤亡事故率及职业病费用率实行差别费率,由企业缴纳。对于工伤人员,实行“无责任补偿”。劳动部门依法对企业工伤预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医疗保险制度。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由企业负担的部分,按国家规定提取和支付;个人负担的部分,按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承担。为保障职工的大病治疗,由社会保险机构组织实施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的社会统筹。
(五)逐步建立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第二十五条政府有关部门有《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者,企业有权向该政府部门的上级机关或同级、上级人民政府反映,也可以向政府执法监督机关检举控告,由其责令纠正,属行政复议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属行政诉讼范围内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部门,追究其经济责任;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企业有《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纠正;对情节严重及给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企业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并对企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的原则也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和地方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以及国防军工企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由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实施监督检查。
4. 如何理解预提和摊销?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 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预付报刊订阅费、待摊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购买印花税票,国债和一次缴纳税额较多且需要分月摊销的税金等。
待摊费用的特点是支付在前,受益、摊销在后。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从成本费用中 预先列支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如银行借款的利息费用、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租金和保险费等。两者的联系(一)账户设置的目的相同:两者都属于跨期摊提类账户,此类账户的设置目的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严格划分费用的受益期间,正确计算各个会计期间的成本和盈亏,换句话说就是“谁受益,谁负担费用”。
(二)账户的用途和结构相同:两者是用来核算和监督应由若干个会计期间共同负担的费用,并将这些费用摊配到各个会计期间的账户。
借方登记费用的实际支出额或发生额,贷方登记应由各个会计期间负担的费用摊配数。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不经常发生的核算单位,两账户可以合二为一,设置一个“待摊和预提费用”账户,借以简化核算手续。
“待摊和预提费用”账户的余额应列示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差额,即以期末待摊费用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列为借方余额,而期末预提费用大于待摊费用的差额列为贷方余额。
此账户余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
(三)两者均具有流动性:两者的受益期皆在2个月以上1年以下,所以都具有流动性,待摊费用为流动资产,预提费用为流动负债;在一定条件下,预提费用可以转化为待摊费用。
(四)明细账的设置相同:两者都是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的核算。
(五)审计方对两者的审计目标相同:审查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当期成本,有无人为调节利润的情况。
因为在实际工作中,这两个科目常被企业作为调节生产经营利润的“蓄水池”,特别是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和实行利润承包企业,用调节手段达到承包目标的实现和多计提效益工资的目的。两者的区别(一)账户的性质不同:账户按经济内容分类中,“待摊费用”属于资产类账户。因为它是先支付后分摊,占用了企业的资金。
该账户借方记录企业各项资产的增加额,贷方记录减少额,余额一般出现在借方,表示期末某一时点企业实际拥有的资产数额。
“预提费用”属于负债类账户。因为它是预先提取,该支付而尚未支付的费用,成为企业的负债。
该账户的贷方记录负债的增加额,借方记录减少额,余额一般出现在贷方,反映企业在期末某一时点所承担债务的实际数额。(二)两种费用的发生和记录受益期的时间不一致:
待摊费用是发生或支付在先,摊入受益期在后即:按实际数支付,按平均数在以后受益期内分摊;预提费用是先将费用计入受益期,支付费用在后即:按平均数在受益期预提,以后按实际数支付。
(三)填制会计报表的处理原则不同。
待摊费用属于费用发生后据实摊销,事先知道具体的分配标准及分配金额,实务中不会出现贷方余额,填制会计报表时不需要进行调整;而预提费用需要事前估算将要发生费用的摊销标准,事前并不知道具体的金额或标准,所以实务中经常出现多提或少提的现象,容易出现借方余额。
此时,一般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但在填制会计报表时,却应将其填入“待摊费用”项目,视同待摊费用处理,实务中叫做“账表不符”。
5. 工效挂钩的计算?
某企业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税利挂钩办法。经核定1998年实现税利(增值税和利润)基数为480万元,工资总额基数为165万元,工资浮动系数为1:0.7。1998年实际实现增值税130万元,已进成本的工资总额为210万元,实际发放185万元,报表利润500万元,销售收入3200万元,职工平均人数为158人。1997年实现税利480万元,工资总额为150万元,销售收入3000万元,职工平均人数为150人。试计算该企业1998年度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 1998年毛实现利润=500+(210-165)=545万元 新增效益工资=[(130+545)/480—1]×165×0.7=46.92万元; 该企业1998年可提取的挂钩工资总额为:165+46.92=211.92万元 (1))计算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经济效益增长幅度=(545-46.92+130-480)/480×100%=30.85% (2)计算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211.92-150)/150×100%=41.28% 以上计算表明,该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高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按税法规定应进行调整:当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150×(1+30.85%)=196.28万元 应调整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工资=210—196.28=13.72万元 (3)计算劳动生产串增长幅度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3200/158—3000/150)/(150÷150)×100%=25.32% (4)计算人均工资增长幅度 人均工资增长幅度=(211.92/158—150/150)/(150÷150)×100%=34.13% 以上计算表明,该企业人均工资增长幅度高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按税法规定应进行调整:当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150/150×(1+25.32%)×158=198.01万元 应调整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工资=210—198.01=11.99万元 由于该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和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分别高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劳动生产串增长幅度,其税前可扣除的工资总额取其两种情况下计算的税前可扣除工资总额之较小的,即196.28万元为税前可扣除工资总额。应调整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工资为13.72万元。 该企业1998年在税前可扣除的工资总额为196.28万元,而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为185万元,税前可扣除数高于实际发放效,则该企业1998年度税前实际扣除的工资总额为185万元。超过实际发放数的11.28万元可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留待以后年度发放;还应调整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由此可得该企业1998年度税前实际扣除的工资总额力185万元,应调整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工资为25万元(13.72万元+11.28万元)。
6. 特殊工种档案都有什么?
特殊工种档案与普通职工的档案一般是没多大区别旳,档案收集有它固有的原则有程序,整理档案并不知道你最后能否以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反而那些刻意在档案上做特殊工种的“文章”的最后都“翻船”了。
先来说下特殊工种的含义:指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
认定为特殊工种和你能按照特殊工种办理退休还是两个概念。因为以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要达到要求的工作年限。有毒有害工作满8年;以井下、高空、高温工种满9年,繁重体力的需满10年。所以特殊工种的档案管理尤为重要。
再来说一下特殊工种的档案里究竟有什么?档案内容往往取决于各单位对整理档案的要求,以及你移交到单位都有什么资料?一般情况第一页都是《档案目录》,一目了然记录了此档案里究竟放了一些什么资料。
一、有些单位有有些单位没有的资料就是:学生时代的资料,他可能有入团申请书,学生登记表、甚至还有考试卷,形形色色,如果你是毕业包分配的学校,可能还有入职介绍信等等。
二、当过兵或许还有参军记录表。包括应征入伍表、退伍表、以及其他嘉奖表等等,有的当时直接移交到当地的武装部门或民政部门,当兵分配工作的一般都在档案里。
三、参加工作后的档案记录决定着能不能被认定为特殊工种退休?
对于普通下岗人员移交档案室最重要的三张表是:招工表、工龄核定表和解除协议。招工表:一般情况下以此表上出生年时间来认定休退时间。工龄核定表:决定你工龄的长短,尤其有视同缴费工龄的,必须通过此表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证明是与原单位脱离关系,所以档案才交给第三方管理。
除了这三张一般档案还有:入职体检表、调动表、转正定级表、调资表、证明材料等等。决定你最能不能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就是调资表。这张表上要看到两个重要的信息:一是职务,二是岗位津贴。
举个例子说明吧:某人1984年1月参加工作,一直干喷漆这活,如果他从1984年干到1994年底的调资表上记的录职务全部写着“喷漆工”,津贴栏显示出他享受当时的特殊工种工作的津贴。喷漆属于有毒有害满8年即可,他满足了在特殊工种的岗位工作要求的年限,可以办理提前五年退休。
讲了关于特殊工种这么多,一般非专业人士很难看明白,因为特殊工种退休,要经过多个单位的审批,相当的严格、专业。外行人往往只明白一点点皮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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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平均人工成本怎样计算?
企业人工成本总额=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护费+职工住房费用(单位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其他人工成本费用(如发放的伙食补助、交通补助等)人工成本总额=预期销售收入净额×收入人工成本率 根据劳动部(1997)261号文件规定,企业人工成本包括:职工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护费、职工住房费用和其他人工成本费用等7大项。
人工成本总额可以根据销售收入净额、企业增加值、盈亏平衡以及综合效益等来确定,分别称之为销售净额法、劳动分配率法、盈亏平衡法和工效挂钩法。拓展资料:
(一)销售净额法 销售净额法是根据对市场销售收入的预测,分析企业收入人工成本率变化趋势,并参考同行业相关数据,确定企业人工成本总额的一种方法。
人工成本总额=预期销售收入净额×收入人工成本率 一般情况下,企业做薪酬预算时,收入人工成本率应稳定在合理的水平,人工成本总额的增加反映在员工人数增加和人均人工成本增加两个方面,首先应确定新年度所需员工人数,那么上述公式可以表达为: 人均人工成本=人均销售收入净额×收入人工成本率 从上式可以看出,人均人工成本的增长率应该和人均销售收入的增长率保持一致。
(二)劳动分配率法 劳动分配率法是根据对企业增加值的预测,分析企业劳动分配率变化趋势,并参考同行业相关数据,确定企业人工成本的一种方法。
人工成本总额=预期企业增加值×劳动分配率 一般情况下,企业做薪酬预算时,劳动分配率应稳定在合理的水平,人工成本总额的增加反映在员工人数增加和人均人工成本增加两个方面,首先应确定新年度所需员工人数,那么上述公式可以表达为: 人均人工成本=人均企业增加值×劳动分配率 从上式可以看出,人均人工成本的增长率应该和人均企业增加值的增长率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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