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保险信息网(威海农村合作医疗网上怎么缴费)
资讯
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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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保险信息网,威海农村合作医疗网上怎么缴费?
1、打开手机微信,点击右下角【我】-点击【服务】-进入生活缴费,
2、选择城市
3、点击社保医保
4、选择山东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5、进入页面,输入身份证,在下边打上对勾✅,点击下一步。
6、输入信息,进行缴费即可。
2. 社保卡的利息怎么没了?
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是按年计息的,需要等到银行结算之后才会看到。
1、计入个人账户的缴费,以及按国家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所产生的利率,都计入个人账户,称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个人账户余额是个人缴纳部分(工资或社会平均工资8%),以及单位缴费(单位工资总额或社会平均工资20%-30%不等,视各地政策而定)中的3个点(约为个人工资的3%),共计11%,计入个人账户的余额。
2、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是按年计息的,需要等到银行结算之后才会看到
3、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4、最直接的个人社保缴费查询方法是,带上相关个人证件,去当地社保中心窗口查询打印;
5、或是在当地社保网站上凭个人帐户及密码查询打印。目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面的余额是可以提取出来的,但前提是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取出。比如说到达退休年龄,但社保缴费年限未达15年;加入其它国家国籍;参保人身故的,其家属可以申请取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6、除此之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也要利息。根据相关规定,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要对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予以计息,用于计算个人账户储存利息的利率称为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而且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3. 山东生育保险怎么查询?
1.电话查询。拨打社保电话12333,提供身份证号和社保卡进行人工查询。
2.社保局查询。消费者可到自己参保所在地的社保局大厅进行业务查询。
3.在线查询。消费者可登陆当地的社保局网站,输入个人身份证号和社保卡号、密码,即可获得本人的参保信息。
4. 山东农村医疗保险怎么交?
1 山东农村医疗保险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交费。2 首先,可以选择在当地的社保局或医保办事处直接缴纳保费。可以前往相关机构咨询具体的缴费方式和所需材料。3 此外,也可以通过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交费。可以登录山东省医保网站或相关移动端应用,按照指引进行在线缴费。4 此外,还可以选择通过银行代扣的方式进行缴费。可以前往当地银行网点或使用网上银行进行设置,将医疗保险费用设定为自动扣款项。5 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可以确保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享受到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除了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外,还应了解山东农村医疗保险的具体政策和待遇。可以咨询相关机构或查阅官方网站,了解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以及报销流程等信息,以便在需要时能够顺利使用医疗保险。此外,还可以关注医疗保险的政策变化和更新,及时了解最新的保险政策,以便做出更加明智的选择。
5. 山东灵活就业网上办理?
一、微人社网上办理
第一步:微信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号
第二步:点击公众号底部,菜单栏“微人社”—“办理服务”
第三步:在“办理服务”中找到“灵活就业参保缴费”
第四步:在子事项中选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第五步:按相关要求填写好数据,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可在本人档案存管地、原参保地、户籍地、常住地或灵活就业所在地的区市办理,
个人可就近就便办理参保登记后,实现人社系统和税务系统定期互联,进一步便民利民办理。
二、人社网厅网上办理
1.通过互联网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在网站中部找到“人社综合网厅”点击进入。
2.选择“个人登录”,通过电子社保卡扫码登录。
3.选择灵活就业参保缴费
4.进入后,按相关要求填写相关数据,选择参保地。
三、灵活就业参保后办理缴费
办理好参保登记后,可在手机微信中搜索“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小程序,
进入灵活就业模块下选择人社自主申报,进行人员信息绑定,自主选择基本养老缴费基数,和缴费日期后进行便捷缴费。




6. 保险保障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执行时间】:20110701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目录
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关于工伤保险
第四章 关于失业保险
第五章 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第六章 关于法律责任
第七章 其 他
政策解读
问题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亮点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第二章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 关于工伤保险
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的工资福利和护理等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关于失业保险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第五章 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发送个人权益记录。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六章 关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其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查处:
(一)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
(二)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
(三)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
(四)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
(五)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10701起施行。
政策解读
社保基金先行支付,保障个人在受到伤害时得到及时救治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这一制度被社会各界称为《社会保险法》的一大亮点。人社部负责人解释说,先行支付是指在导致参保人员伤病的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向其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待遇,然后社会保险基金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人在受到伤害时得到及时救治。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根据这个《办法》,第三人侵权造成个人受伤或者工伤,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的,经个人申请,社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依法向第三人追偿;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而不支付的,经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该《办法》不仅规定了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程序和追偿等总体框架和主要流程,而且对个人、用人单位、第三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主体的权利义务也做了明确规定,使社会保险法的这一亮点真正惠及百姓。
失业人员参加医保,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
《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做了一些新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这一政策对切实保障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配套规章同步实行,细化《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待遇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最近颁布,并于7月1日和《社会保险法》同步实施。这位负责人介绍,《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是社会保险法的综合性配套规章,规定的事项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各险种共同遇到的问题。
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为了进一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对《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相关待遇作了细化。例如,规定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明确了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情形。二是为了规范管理,对《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例如,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程序;规定了社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三是为了使《社会保险法》更具可操作性,对有关内容作了解释性和补充性规定。例如,对《社会保险法》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作了解释性规定;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人社部还专门制定出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这一《办法》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采集和审核、保存和维护、查询和使用、保密和安全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例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商业交易或者经营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开放查询程序、界定查询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问题解答
一、《社会保险法》实施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社会保险法》实施具有如下重要意义:
1、是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社会保险法》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2、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人法制化轨道。《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强化了政府责任,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等,使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更加稳定、规范。特别是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要配套制定一系列法规和规章等,带动社会保险法制化建设进人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3、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对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社会保险法》与《保险法》有什么关系?
【答】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险的上位法概念,也就是说社会保险仅仅是社会保障中的一块组成部分。而这一部分,采用的是和商业保险一样的方式,交保费,领保险金的模式。社会保险中看,保险只是运作保值增值的方式,而实质是社会保障的一个表现形式。而商业保险并不是社会保障,而是一种私力的保障。
7. 2023山东养老认证方法?
第一种:网站认证。
如果会使用电脑的老人,可以自己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网站进行认证。
具体的认证方式,就是打开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址是:http://si.12333.gov.cn,然后登录自己的账号,在【养老保险】中找到【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点击进去。
进去以后,点击【人脸识别】,接下来就会进行识别了,识别完以后,刷新一下,就可以了。
这里要注意,如果不是用IE浏览器的话,会提示你用IE浏览器,那你就换成IE浏览器认证。
假如你是第一次用网站登录,还会提示你下载并安装人脸采集控件,点击同意安装就行了,反正跟着提示做,一般都没错。
第二种:手机APP上认证。
有智能手机的老年人,可以直接在手机上认证,比开电脑认证更加方便。
APP的话,可以使用掌上12333,没有的话,到应用商城下载一个就行。
不懂得下载的老年人朋友,还可以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宝进行认证。
微信跟支付宝认证,微信的话,在【我】—【服务】—【城市服务】,最后在便民服务里面,就能够找到“养老保险待遇资格领取认证”。
而支付宝则是在“市民中心”选项里,能够找到认证的按钮。
手机上认证比较简单,按照操作来认证,一般十分钟就可以完成了。不懂得使用手机的老年人,可以叫子女帮忙认证一下。
第三种:上门认证。
假如你是高龄老人,行动不方便,并且不懂得使用手机认证跟网站认证的话,那么可以提出上门申请认证,会有专门的工作人员上门帮你认证的。
上门认证的话,需要进行申请,不同地方的申请方式也不同。一般情况下,老年人可以叫人帮忙,到居住社区找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工作人员一般都会帮忙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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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保险信息网,威海农村合作医疗网上怎么缴费?
1、打开手机微信,点击右下角【我】-点击【服务】-进入生活缴费,
2、选择城市
3、点击社保医保
4、选择山东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5、进入页面,输入身份证,在下边打上对勾✅,点击下一步。
6、输入信息,进行缴费即可。
2. 社保卡的利息怎么没了?
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是按年计息的,需要等到银行结算之后才会看到。
1、计入个人账户的缴费,以及按国家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所产生的利率,都计入个人账户,称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个人账户余额是个人缴纳部分(工资或社会平均工资8%),以及单位缴费(单位工资总额或社会平均工资20%-30%不等,视各地政策而定)中的3个点(约为个人工资的3%),共计11%,计入个人账户的余额。
2、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是按年计息的,需要等到银行结算之后才会看到
3、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4、最直接的个人社保缴费查询方法是,带上相关个人证件,去当地社保中心窗口查询打印;
5、或是在当地社保网站上凭个人帐户及密码查询打印。目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面的余额是可以提取出来的,但前提是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取出。比如说到达退休年龄,但社保缴费年限未达15年;加入其它国家国籍;参保人身故的,其家属可以申请取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6、除此之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也要利息。根据相关规定,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要对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予以计息,用于计算个人账户储存利息的利率称为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而且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3. 山东生育保险怎么查询?
1.电话查询。拨打社保电话12333,提供身份证号和社保卡进行人工查询。
2.社保局查询。消费者可到自己参保所在地的社保局大厅进行业务查询。
3.在线查询。消费者可登陆当地的社保局网站,输入个人身份证号和社保卡号、密码,即可获得本人的参保信息。
4. 山东农村医疗保险怎么交?
1 山东农村医疗保险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交费。2 首先,可以选择在当地的社保局或医保办事处直接缴纳保费。可以前往相关机构咨询具体的缴费方式和所需材料。3 此外,也可以通过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交费。可以登录山东省医保网站或相关移动端应用,按照指引进行在线缴费。4 此外,还可以选择通过银行代扣的方式进行缴费。可以前往当地银行网点或使用网上银行进行设置,将医疗保险费用设定为自动扣款项。5 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可以确保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享受到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除了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外,还应了解山东农村医疗保险的具体政策和待遇。可以咨询相关机构或查阅官方网站,了解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以及报销流程等信息,以便在需要时能够顺利使用医疗保险。此外,还可以关注医疗保险的政策变化和更新,及时了解最新的保险政策,以便做出更加明智的选择。
5. 山东灵活就业网上办理?
一、微人社网上办理
第一步:微信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号
第二步:点击公众号底部,菜单栏“微人社”—“办理服务”
第三步:在“办理服务”中找到“灵活就业参保缴费”
第四步:在子事项中选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第五步:按相关要求填写好数据,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可在本人档案存管地、原参保地、户籍地、常住地或灵活就业所在地的区市办理,
个人可就近就便办理参保登记后,实现人社系统和税务系统定期互联,进一步便民利民办理。
二、人社网厅网上办理
1.通过互联网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在网站中部找到“人社综合网厅”点击进入。
2.选择“个人登录”,通过电子社保卡扫码登录。
3.选择灵活就业参保缴费
4.进入后,按相关要求填写相关数据,选择参保地。
三、灵活就业参保后办理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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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灵活就业模块下选择人社自主申报,进行人员信息绑定,自主选择基本养老缴费基数,和缴费日期后进行便捷缴费。




6. 保险保障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执行时间】:20110701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目录
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关于工伤保险
第四章 关于失业保险
第五章 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第六章 关于法律责任
第七章 其 他
政策解读
问题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亮点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第二章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 关于工伤保险
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的工资福利和护理等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关于失业保险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第五章 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发送个人权益记录。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六章 关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其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查处:
(一)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
(二)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
(三)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
(四)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
(五)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10701起施行。
政策解读
社保基金先行支付,保障个人在受到伤害时得到及时救治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这一制度被社会各界称为《社会保险法》的一大亮点。人社部负责人解释说,先行支付是指在导致参保人员伤病的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向其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待遇,然后社会保险基金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人在受到伤害时得到及时救治。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根据这个《办法》,第三人侵权造成个人受伤或者工伤,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的,经个人申请,社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依法向第三人追偿;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而不支付的,经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该《办法》不仅规定了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程序和追偿等总体框架和主要流程,而且对个人、用人单位、第三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主体的权利义务也做了明确规定,使社会保险法的这一亮点真正惠及百姓。
失业人员参加医保,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
《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做了一些新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这一政策对切实保障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配套规章同步实行,细化《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待遇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最近颁布,并于7月1日和《社会保险法》同步实施。这位负责人介绍,《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是社会保险法的综合性配套规章,规定的事项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各险种共同遇到的问题。
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为了进一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对《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相关待遇作了细化。例如,规定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明确了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情形。二是为了规范管理,对《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例如,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程序;规定了社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三是为了使《社会保险法》更具可操作性,对有关内容作了解释性和补充性规定。例如,对《社会保险法》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作了解释性规定;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人社部还专门制定出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这一《办法》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采集和审核、保存和维护、查询和使用、保密和安全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例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商业交易或者经营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开放查询程序、界定查询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问题解答
一、《社会保险法》实施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社会保险法》实施具有如下重要意义:
1、是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社会保险法》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2、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人法制化轨道。《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强化了政府责任,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等,使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更加稳定、规范。特别是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要配套制定一系列法规和规章等,带动社会保险法制化建设进人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3、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对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社会保险法》与《保险法》有什么关系?
【答】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险的上位法概念,也就是说社会保险仅仅是社会保障中的一块组成部分。而这一部分,采用的是和商业保险一样的方式,交保费,领保险金的模式。社会保险中看,保险只是运作保值增值的方式,而实质是社会保障的一个表现形式。而商业保险并不是社会保障,而是一种私力的保障。
7. 2023山东养老认证方法?
第一种:网站认证。
如果会使用电脑的老人,可以自己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网站进行认证。
具体的认证方式,就是打开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址是:http://si.12333.gov.cn,然后登录自己的账号,在【养老保险】中找到【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点击进去。
进去以后,点击【人脸识别】,接下来就会进行识别了,识别完以后,刷新一下,就可以了。
这里要注意,如果不是用IE浏览器的话,会提示你用IE浏览器,那你就换成IE浏览器认证。
假如你是第一次用网站登录,还会提示你下载并安装人脸采集控件,点击同意安装就行了,反正跟着提示做,一般都没错。
第二种:手机APP上认证。
有智能手机的老年人,可以直接在手机上认证,比开电脑认证更加方便。
APP的话,可以使用掌上12333,没有的话,到应用商城下载一个就行。
不懂得下载的老年人朋友,还可以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宝进行认证。
微信跟支付宝认证,微信的话,在【我】—【服务】—【城市服务】,最后在便民服务里面,就能够找到“养老保险待遇资格领取认证”。
而支付宝则是在“市民中心”选项里,能够找到认证的按钮。
手机上认证比较简单,按照操作来认证,一般十分钟就可以完成了。不懂得使用手机的老年人,可以叫子女帮忙认证一下。
第三种:上门认证。
假如你是高龄老人,行动不方便,并且不懂得使用手机认证跟网站认证的话,那么可以提出上门申请认证,会有专门的工作人员上门帮你认证的。
上门认证的话,需要进行申请,不同地方的申请方式也不同。一般情况下,老年人可以叫人帮忙,到居住社区找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工作人员一般都会帮忙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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