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三(公司法解释三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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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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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法解释三,公司法解释三有效吗?
公司法解释四出来之后,公司法解释三仍然有效,公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前面一、二、三的完善和补充,是从不同的角度和司法实践中完善了对公司法的各种异议的释义。
2.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理解?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的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3.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是什么?
2011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公司成立前债务承担、出资和股权确认等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
4.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1条?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全文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7. 公司法解释三10条?
第十条
1.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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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法解释三,公司法解释三有效吗?
公司法解释四出来之后,公司法解释三仍然有效,公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前面一、二、三的完善和补充,是从不同的角度和司法实践中完善了对公司法的各种异议的释义。
2.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理解?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的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3.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是什么?
2011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公司成立前债务承担、出资和股权确认等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
4.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1条?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全文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7. 公司法解释三10条?
第十条
1.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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